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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醫學臨床教學研究計畫作業指導原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5.01.02
發布字號: 輔醫字第1143000288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醫學臨床教學研究計畫作業指導原則
容:
九、各醫療機構應確實管制醫學研究計畫成果論文報告依期程提交;研究計
  畫執行進度落後者,應促請計畫主持人改善。
十一、各醫療機構應加強宣導及遵循醫學研究倫理規範,防杜一案多投、一
   案多年重複申請補助、抄襲、資料造假、竄改、自我抄襲或其他違反
   學術倫理之情事發生。
     計畫主持人應於申請研究計畫之日前三年內,完成至少六小時之
   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執行研究計畫期間每年應接受至少三小時學
   術倫理、採購法規及經費核銷等教育訓練課程,並應檢附相關證明予
   醫療機構備查。
     未依前項規定於申請前完成教育訓練者,不得申請研究計畫;執
   行研究計畫期間未依前項規定完成教育訓練者,各醫療機構應限期命
   其完成。
十二、各醫療機構應設專帳管理本會補助經費,專款專用,確實審核研究計
   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者,
   不得報銷,並應限期命其改正。
     前項補助經費年度終了時,如有賸餘,應解繳國庫,並列入次一
   年度預算分配之參考。
十三、各醫療機構應依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規定,建立研究計畫執行
   之內部控制制度,納入研究計畫申請、審查、核定、登錄政府研究資
   訊系統、執行變更、進度管理、經費核銷、學術倫理、採購訓練時數
   等項目,並報上級機關(構)備查。
     各醫療機構於每季終了後十日內報送醫學臨床教學與研究發展計
   畫執行成果及預算執行情形予本會,由本會擇定稽核案件通知受查機
   構檢送相關資料送本會稽核。必要時,本會得至所屬醫療機構實地查
   核。
     本會每年至所屬醫療機構辦理工作績效實地評核項目,應包括研
   究計畫執行及其內部控制落實情形。
十四、研究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醫療機構得暫停該計畫主持人申請研
   究計畫資格一年:
   (一)醫學研究計畫成果論文報告超過完成期限三個月以上而未提交
      期中或期末報告。
   (二)執行過程違反學術或研究倫理。
   (三)執行期間未依第十一點第二項完成教育訓練課程,經限期命其
      完成而未完成。
   (四)經費使用不當。
     前項情形,情節重大者,各醫療機構就相關人員得併予議處行政
   責任。
     前二項情形,各醫療機構應將處置結果於一個月內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