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16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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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亡故榮民骨灰發還大陸地區家屬作業規定」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4.11.25
發布字號:
輔服字第1141500396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亡故榮民骨灰發還大陸地區家屬作業規定
內
容:
二、亡故榮民大陸地區家屬得親自或委託臺灣地區親友,向亡故榮民設籍
地之本會所屬遺產管理機構申領骨灰。
非屬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列繼承人申領骨灰者,其骨灰應
於大陸地區繼承期限屆滿後發還。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