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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外聘民間委員得連任二次,機關派
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中途離職時由原單位推薦同一性別人選遞補
,任期屆滿得予續聘,非本會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所
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
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本會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
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會聘任之外聘民間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
聘任後發現委員有該款情形,得予解聘。本會派任之委員,如有前項情
形,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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