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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理單身亡故榮民善後遺產檔案保管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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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三、檔案之整理,應按實際處理階段區分善後處理、遺產管理及遺產繼承等
三部分(如附表一至附表三),統以A4紙張大小折疊方式依實際作業程
序排列,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為原則,並逐一於案件首頁左
上角依序編列目次號。
十、各機構應由首長指定專人管理檔案,未經權責長官(服務機構總幹事、
安養機構輔導組組長以上)核准調案前,不得任由經辦善後、遺產業務
或其他人員,私入檔案室內,或擅將檔案攜出存放於個人公文櫃內。
各機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每年應至少抽查檔案保管情形二次,並建
立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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