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實施方式與作法︰
一、招募對象及條件︰
(一)榮民、榮眷及社會人士,年齡在十五歲以上。
(二)志願運用餘暇參與服務工作,且具服務熱忱、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身心健康、志願長期且固定協助本要點指定各項服務工作者。
二、服務項目及內容︰
(一)照顧獨居年長榮民及榮民遺眷︰
1、各運用單位依各責任區輔導員、社區志願服務組長(員)平日服務
訪查發覺,「特別需要照顧」單身獨居年長榮民及榮民遺眷人員,
交由承辦人彙整名冊,提供榮欣志工服務大隊或榮欣志工服務隊劃
分責任區,按服務項目由榮欣志工依自行排定時間填註(早、中晚
),安排定時或不定時擔任服務照顧工作。
2、有關家事協助、陪伴就醫、友善訪視、修繕服務、代辦服務、電話
問安、儀容修整、餐食服務、環境改善、危機處理、防騙宣導及其
他相關之居家服務等工作規劃。
(二)協助強化榮民、榮眷服務工作:
1、本會各安養、醫療機構輔導、社工單位,應主動將服務需求(不得
逾本要點規定之服務項目),視實際狀況,函請鄰近榮服處(成立
榮欣志工服務隊之榮家),協調榮欣志工提供服務。各榮服處(成
立榮欣志工服務隊之榮家)亦應主動向鄰近各安養、醫療機構輔導
、社工單位,蒐集服務需求資訊。
2、榮家機構服務︰
(1)成立榮欣志工服務隊者,對內住榮民實施關懷晤談、團康活動、
儀容修整、環境改善、園藝服務、居室清掃、才藝競賽、藝文活
動等服務,並責成輔導組與榮服處建立連絡窗口,辦理榮欣和榮
家志工訓練及團體保險相關事宜。
(2)未成立榮欣志工服務隊者,由榮欣志工依自行排定時間組隊,每
週一次,每次三至五人(次數及人數視需要增減),赴鄰近之本
會所屬榮家或公私立安養機構或軍方單身退員宿舍(含榮民宿舍
),實施關懷晤談、團康活動、儀容修整、環境改善、園藝服務
、居室清掃、才藝競賽、藝文活動等。
3、醫療機構服務︰由榮欣志工自行排定時間組隊,每週一次,每次三
至五人(次數及人數視需要增減),赴鄰近之本會所屬或公私立醫
療機構,對住院榮民、榮眷病患實施關懷晤談、團康活動、儀容修
整、環境改善、復健活動、文書處理等。
4、疾病急難救助︰將自備交通工具之榮欣志工以責任區編組,凡區內
榮民、榮眷發生傷病、急難事件,能迅速援助,協助辦理各項手續
,並向運用單位反映。
(三)主動參與天然災害救難活動︰
1、運用單位得鼓勵榮欣志工參加各種天然災害救難或急救技能之專長
訓練,並取得證照。榮欣志工服務大隊或榮欣志工服務隊依不同性
質之天然災害,編組完成具有各種專業能力之救難小組,平日加強
專長訓練及參與災害救助之演練。
2、災害發生時,位於災區之榮服處應即成立救災協調中心,由榮服處
處長任指揮官,統一救災事權,立即動員榮欣志工有計畫、有組織
的投入救災工作。鄰近榮服處應主動與災區及本會救災協調中心保
持連繫,隨時提供必要支援。
3、若發生全國性重大災難,各榮服處應即成立救災協調中心,動員榮
欣志工投入救災行動,再依本會指示,遂行後續救災相關作為。
4、凡地區內發生重大災害時,當地榮服處應即將處置情形電傳本會服
務照顧處,在救災期間,每日將工作情形電傳本會服務照顧處,俾
便掌握狀況,以利及時指導救災作為。
三、組織編成:
(一)凡符合資格條件人員,均可向當地運用單位或榮欣志工服務大隊、
榮欣志工服務隊申請加入「榮欣志工」,報名時,請填寫報名表(
如附件四,正本存榮服處、榮家,影本分送榮欣志工服務大隊、榮
欣志工服務隊)、個人陳述資料表(如附件五,正本存榮服處、榮
家,影本送大隊)、參與服務時段調查表(如附件六,正本存志工
隊,影本送大隊),用黑、藍色筆以正楷填寫。
(二)每滿二十人以上,運用單位即可輔導組成榮欣志工服務隊,組隊時
,請填製組隊申請表(如附件七,正本存榮服處、榮家,影本分送
本會、榮欣志工服務大隊),並檢附榮欣志工服務隊隊員名冊(如
附件八,正本存榮服處、榮家,影本分送本會、榮欣志工服務大隊
),隊名及編隊序號由各運用單位自行律定(建議採用「○○縣【
市】○○榮欣志工服務隊」或「○○縣【市】第○榮欣志工服隊」
)。志工報名表、組隊申請表、隊員名冊影本,每月五日前彙送本
會服務照顧處。
(三)地區有四個以上榮欣志工服務隊成立後,運用單位得輔導籌組榮欣
志工服務大隊,除於榮服處設榮欣志工服務大隊辦公室外,研訂組
織章程、年度工作計畫,選舉正、副大隊長,聘定各級幹部,籌備
工作完成,提出組榮欣志工服務大隊之申請,申請組榮欣志工服務
大隊時,請填組榮欣志工服務大隊組隊申請表(如附件九,正本存
榮服處,影本送本會),並檢附榮欣志工服務大隊委員、幹部、顧
問名冊(如附件十,正本存榮服處,影本送本會),運用單位於受
理後,即完成審查工作,於榮欣志工服務大隊預定成立日前二十日
,將各項資料表冊併同審查合格佐證資料彙送本會服務照顧處複審
通過後,准予登記立案。
四、證件核發:
(一)志工服務證:由本會統一製作「榮欣志工服務證」(如附件十一)
。志工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後,由運用單位編號造冊核發。
(二)服務紀錄:由本會印製「志願服務紀錄冊」(如附件十二),用以
記錄榮欣志工實際參與服務之時間,考核其服務績效,憑作獎勵
表揚之依據。
(三)前兩目管理規定依本會「榮欣志工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使用須知」
辦理(如附件十三),由運用單位併同志工服務證核發。
(四)頒授隊旗︰由本會統一製發「榮欣志工服務大隊隊旗」(如附件十
四),榮欣志工服務大隊成立時,由本會派處長以上長官出席成立
大會,並代表主任委員授旗。各運用單位可參照本會製發旗幟之
型制,自行製發「榮欣志工服務隊隊旗」。榮欣志工服務隊成立時
,由運用單位首長代表本會授旗。
(五)服務背心:由各運用單位自行製發「榮欣志工背心」(如附件十五
),顏色不拘,正面左胸上方印「榮欣會徽」,下印「志工」二字
,右胸印「○○市(縣)」,背面上方由左至右印字,上排印「○
○市(縣)」,下排印「榮欣志工隊」。由榮欣志工於進行服務工
作時穿著。
(六)幹部聘書:榮欣志工團隊各級幹部(含顧問)聘書由本會統一印
製(如附件十六),由運用單位首長代表本會頒贈。幹部任期為二
年,經選舉產生之幹部連選得連任一次,聘任幹部得連續受聘。
(七)服務績效認證︰各運用單位應依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志願服務績效證
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辦理。認證應審慎、嚴謹,不可為不實、不當之
簽證,如違反規定,除追究責任,懲處相關人員外,並註銷簽證。
(八)榮欣志工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應由運用單位
彙整後,依衛生福利部訂定之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檢具
證明文件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五、一般規定:
(一)本會應為榮欣志工辦理意外傷害及醫療保險,投保金額視年度預算
經費定之,並由本會辦理招標事宜。
(二)榮欣志工參與服務工作得補助交通、誤餐費。交通費以一小時為一
基準,每次服務滿一小時以上者始予補助,不足一小時及往返行程
均不計,每滿一小時發給交通補助費新臺幣三十元。誤餐費以三小
時為一時段,每次服務滿三小時以上始予補助,不足三小時及往返
行程均不計,每滿一時段發給誤餐補助費新臺幣一百十元。
(三)榮欣志工從事服務工作補助交通、誤餐費,每月彙計一次,限於當
月月底前(遇假日順延)以匯撥入個人帳戶為主,發放名冊格式(
如附件十七)。本會員工(含社區志願服務組長、服務員、委外及
聘、僱用人員)加入志工服務行列,不得報支本項費用。
(四)各運用單位請於每月五日前將「榮欣計畫」執行成效統計表(如
附件十八),電傳本會服務照顧處。
(五)各隊每月應依榮欣志工之服務紀錄編製服務紀錄表(如附件十九)
及明細表(如附件二十),於次月五日前送達榮欣志工服務大隊,
彙整後,編製服務紀錄總表(如附件二十一),於十五日前送達運
用單位。
(六)本會得視需要,將汰舊之車輛、器材及設備等無償撥交各運用單位
,供榮欣志工服務隊使用。
(七)各運用單位應於辦公處所中,規劃足供應用之空間,提供榮欣志工
服務隊辦公之用,並裝設專屬通訊設備及配置相當桌椅櫥櫃等辦公
器材與用品。
(八)獎懲: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獎懲作業規定辦理。
1、各項報會資料(依本會總收文日期)、報表(依電傳資料表頭顯示
時間),連續三個月最優前三名者,承辦人得記嘉獎一次,年度內
連續兩次,首長及各級督導長官得記嘉獎一次,連續三個月逾期(
未逾每月十日)或未報(逾每月十日後)者,承辦人記申誡一次,
年度內連續兩次,首長及各級督導長官記申誡一次。
2、本會不定期派員至各運用單位輔導訪問,執行成效併年終績效評比
,經評定最優前三名,運用單位首長、各級督導長官及承辦人檢討
公開獎勵。執行不力者,運用單位首長、各級督導長官及承辦人檢
討議處。對有特殊重大績效或特別執行不力(有重大缺失)者,另
簽請加重獎懲。
3、年度內執行專案工作或主動參與天然災害救難活動,著有成效者,
由本會服務照顧處視成效簽請議獎。
4、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構於年度內支援、協助本計畫執行,著有成效
者,由本會服務照顧處視成效簽請議獎。
(九)各運用單位應慎選「榮欣計畫」承辦人員,經本會派員輔導評鑑,
如有不適任者,應於十日內遴派適任者接替。
(十)表揚活動:本會及各運用單位定期考核榮欣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
績效,對績優個人或團隊,各運用單位每年辦理表揚一次。配合國
際志工日,每年由本會擴大表揚績優「榮欣志工」個人及團隊。另
符合衛生福利部訂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條件者,各運用單位依通知
,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本會審查後,轉送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