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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程人員留任獎金發給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4.08.11 |
發布字號: |
輔人字第1140054698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程人員留任獎金發給要點 |
內容: |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本會工程人員留任
獎金(以下簡稱獎金)發給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任職於本會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之工程單
位,且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
三、前點人員按其任職年資,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連續任職年資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自屆滿一年之年度起,按年
發給一次性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連續任職年資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自屆滿三年之年度起,按年
發給一次性獎金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三)連續任職年資滿五年以上者,自屆滿五年之年度起,按年發給一次
性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四、本要點所定之年資,以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每年八月一
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為一期(以下簡稱年資採計期間),計算第
二點人員連續任職於本會之服務年資。
前項年資之採計,應扣除第二點人員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之年
資。但其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前後任職年資,均符合第二點規定者,前
後任職年資得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合併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不予計入
,且視為連續任職。
第二點人員因職務調整,致不符規定者,其任職年資應停止採計,
俟職務再行調整符合規定時,重行起算之。
本會人事處應以每年八月一日為核算基準日,計算第二點人員每期
得採計之任職年資,並於每年十月底前造冊簽奉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後,發給獎金。
五、第二點人員於各期年資採計期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期年資不予採
計:
(一)年終(另予)考績(成)列丙等以下。
(二)受懲戒處分判決確定。
(三)平時考核受記一大過之處分。
六、第二點人員於各期年資採計期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不發給獎金
:
(一)前點各款情形之一。
(二)全期無工作事實。
(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
定。
(四)因案依法停職。
(五)已依其他規定領取同性質獎金。
七、第二點人員於各期年資採計期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下列規定減發
當年獎金:
(一)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計達記過二次,或累積曠職達四日者
,減發三分之二數額。
(二)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計達記過一次,或累積曠職達三日者
,減發三分之一數額。
(三)請延長病假或留職停薪,按其延長病假或留職停薪之月數占當期比
率減發。但因安胎請延長病假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之延長病假或留職停薪期間,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
,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
,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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