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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機構附設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補助作業規定」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4.08.01 |
發布字號: |
輔醫字第1140053190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機構附設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補助作業規定 |
內容: |
四、住宿式機構收住第二點人員,得向本會請領補助費用之項目如下:
(一)照護作業費:照護成本費用。
(二)藥品衛耗材費: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藥品與衛材、紙尿褲(布)、
被服及床位防護設施等成本費用。
(三)照顧服務員(以下稱照服員)補助費:團體照服員服務所需費用。
(四)伙食費差額: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每月應繳伙食費與其就養給付
主副食代金之差額。
前項第三款費用之計算,以收住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領有低
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之第三款至第六款人
員為限。
計算第一項第一款照護成本費用時,應扣除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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