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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第二十四點及第二十八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4.07.24 |
發布字號: |
輔人字第1140052882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 |
內容: |
二十四、會薦之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年齡不得逾六十八歲
,職期應視績效評核結果每年檢討。績效評核未達八十分者解任;
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為優良,得予留任,任期以三年為原則;九
十分以上為特優,最近二次績效評核均為特優者,並得專案檢討延
任一年,次數以一次為限。無論任期是否屆滿,於年滿六十八歲時
應即行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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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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