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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5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4.04.10
發布字號: 輔服字第1140023548號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容:

五、申請補助作業:

(一)前一年度補助案件皆已完成結報與核銷作業,始得提出申請。

(二)社團申請補助,以單一立案社團為單位,若有分會或二社團以上合

併申請者,則由總會或主事務社團彙整提出。

(三)社團應檢附下列資料,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提出當年度

經費補助申請(以交郵日期為據),逾期不予受理。但配合行政院

或本會政策推動需要,得專案申請,不在此限:

1、申請表(如附表一)。

2、內政部核准之立案證明資料(影本)。

3、社團章程(影本)。

4、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表二及附表三),內容應包括:目的、主(

協)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內容、

預期效應、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5、同一案件向二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於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6、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係人切結書(如附表四)。

7、申請社團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

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三條所稱公職人

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應依法併送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

係揭露表(如附表五)。

(四)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

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本會得視年度預算額度,依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所需經費、預期

效益等,核定補助金額;每案補助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1、先計算不符合補助規定金額所佔活動總經費之比例。

2、再計算申請補助經費金額乘以前目比例之金額。

3、申請補助經費金額扣除前目金額後之所得金額,以其金額之百分之

七十(計算至千元)為最高同意補助金額,並以當年度一般補助預

算百分之二十(計算至千元)為限。專案補助之金額,依前述計算

方式辦理,其最高補助金額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計算至千元

)為限。

(六)經同意補助之案件如有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之情形者,該申請

補助之社團應於活動十日前報本會重新審查;其未依規定辦理者,

得不予補助。

(七)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撥款作業:

(一)經同意補助之案件,該申請補助之社團應於相關活動結束後十五日

內,檢具活動報告書(如附表六、附表七)及佐證資料(相關證明

文件、活動照片、收支清單及支出原始憑證),送本會申請撥款。

未於期限內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應通知其限期提出;屆期仍

未提出者,得不予補助。

(二)本會應就社團檢具之資料,審查是否符合原訂計畫;對不符補助項

目及基準之支出經費,應予刪減,並以加總刪減後所得金額百分之

七十(計算至千元;百分比配合前點第五款規定視年度預算額度調

整)計算之。

(三)依前款計算所得之金額,如在原同意補助金額以內,以其金額為核

定撥款金額;如超過原同意補助金額,則以原同意補助金額核定之

(四)前款核定撥款金額後,如發現實際補助率(依前二款所得之核定撥

款金額除以活動實際支出金額乘以百分之百)較計畫補助率(原同

意補助金額除以計畫預算金額乘以百分之百)為高者,則應計算實

際支出總金額乘以該超出比率(計算至千元;未達一千元者,以一

千元計)之金額,再予刪減之。

(五)撥款金額經核定後,應即通知社團依據核定金額,簽發領據,並加

註金融機構帳號,由本會撥款入帳。

(六)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以上

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