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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榮譽假核給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4.03.04
發布字號: 輔人字第1140014391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榮譽假核給要點
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客觀、公正、公平辦理
  本會會本部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獎勵案件,避免敘獎過於寬濫
  ,並收提振士氣之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會本部替代役役男榮譽假之核給,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
  辦理。
三、核給原則:
(一)榮譽假之核給,應具有激發榮譽感之意義,不可有期約對價、獎勵均
   分或以獎示酬之情形。
(二)同一任務(事項),應俟全部完成後,視實際績效依規定辦理獎勵,
   且不得重複。
(三)對於職責內應辦事項,除屬創新作法、簡化流程等績效卓著或有特殊
   貢獻者外,經常性、例行性業務,應避免敘獎。
(四)符合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者,得視情形以榮譽假
   代之;或於各該獎勵外,並加給榮譽假。
(五)榮譽假之核給,於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五十六小時)
   。但有特優事蹟,經主管機關或本會核給者,不在此限。
(六)前款特優事蹟經專案簽准,得依實際情形核給榮譽假,榮譽假以每次
   不超過一日(八小時)為原則,最多以三日為限。
四、核給權責:
(一)本會役男之獎勵得由替代役業管單位(人事處)、役男生活管理單位
   (行政管理處)、服勤單位,或涉及數服勤單位役男協力案件之主辦
   單位(以下簡稱敘獎單位),負責辦理敘獎。
(二)榮譽假之核給,由敘獎單位每月審酌役男服勤態度及具體表現等,填
   具本會替代役役男核放榮譽假建議表(如附件一),依本會替代役役
   男榮譽假核給日數及權責劃分表(如附件二),於次月五日前送交人
   事處,一日以下者應簽陳人事處處長核定;超過一日者,由敘獎單位
   簽會人事處,涉及數服勤單位役男協力案件者,另會各服勤單位,並
   簽陳主任秘書核定。
(三)榮譽假累計不受七日限制者,除主管機關另有相關規定核給外,須為
   協助辦理經主任委員核示之本會專案性任務(活動),並俟任務(活
   動)全部完成後,由敘獎單位依前款後段規定辦理。
五、榮譽假經核定後,役男應於三個月內請休完畢,若役期不足三個月者,
  最遲於退役前請休完畢,逾期者視同放棄。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