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4.01.09 |
發布字號: |
輔綜字第1140000309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
內容: |
四、本會核發各機構獎勵金之數額,以財政部當年度實際核發之個案獎勵金
核列數之獎勵金為原則。如民參案件由二個以上之執行機構辦理者,其
獎勵金由本會協調分配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