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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值勤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4.01.08 |
發布字號: |
輔人字第1140000758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值勤規定 |
內容: |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值勤作業有所遵循
,特訂定本值勤規定。
二、本會置值勤人員一人,由職務列等為單列或跨列薦任第九職等、簡任第
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職務之職員擔任。
三、值勤室應設值勤牌,書明值勤人員姓名及日期,懸掛於值勤室門前。
四、本會值勤時間如下:
(一)上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
(二)例假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
五、本會值勤地點及值勤方式如下:
(一)上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於辦公場所或值勤室值勤
,下午五時三十分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不限地點以公務手機on call
方式值勤。
(二)例假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於值勤室值勤,下午五時
三十分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不限地點以公務手機on call方式值勤。
六、妊娠、分娩後未滿一年或哺乳期間之女性職員工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無法
輪值並簽經權責長官核准者,得免參與輪值。
前項哺乳期間,以子女未滿二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
七、值勤人員任務如下:
(一)環境清潔、水電使用及辦公處所安全之督導。
(二)文件收遞,急要公文應先行拆閱處理。
(三)突發事件之處理。
(四)本會與各機構值勤人員間之協調與狀況反映。
(五)其他有關值勤事項之處理。
八、值勤室應備下列物件:
(一)值勤簿:記載值勤情形及臨時發生事件之處理經過,並呈閱。
(二)職員錄。
(三)設置特別狀況處置概要表。
(四)設置本會各處會科長以上人員緊急連絡電話表。
(五)所在地有關機關、醫院等地址及電話表。
(六)裝置直撥專線電話:收接訊號保持正常。
(七)值勤公務手機(含手機線及充電器)。
(八)其他應用物件。
前項物件應於值勤人員交接時,列入交代。
九、本會值勤人員於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辦理交接。值勤人員交接後首先應
檢查所有通訊設備是否功能正常,確保收接訊號暢通,以利即時掌握突
發事件之處理,避免產生安全罅隙。
十、值勤人員應準時到班,不適用彈性上班時間之規定,並確依排定值勤時
間辦理交接。值勤時,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如因故無法值勤,
應覓妥代理人並經權責長官核准後,始可離開。
十一、值勤人員如遇突發特殊事故,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災害防
救應變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處理作業規定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防颱應變作業要點處理。
十二、本會值勤人員依下列規定給予加班費、補休假:
(一)上班日給予加班補休假四小時。
(二)例假日給予加班費八小時及加班補休假四小時。
(三)on call期間如遇民眾陳抗、現場突發狀況,需趕回本會處理者,另依
實際處理公務時間給予加班補休。
加班費支給方式及補休假期限,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加
班費申請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本會值勤人員因故無法輪值,應事先自行覓妥對調值勤人員,並經權
責長官核准;未完成手續未到勤者,以曠職論。
十四、本會所屬各機構之值勤規定,由督導各該機構之業務處依據本值勤規
定及機構特性另定之。
各所屬機構首長對所屬留值及值勤狀況應親自督導,確實掌握,於休
假期間接獲重大突發事件通報,應立即停止休假,儘速趕回工作崗位親
自督導辦理。
各所屬機構各月份值勤表,應於前月份二十五日前上網填報完畢(填
報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應於例假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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