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職員公餘進修補助要點」規定,其名稱並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職員國內進修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3.12.24 |
發布字號: |
輔人字第1130093747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職員國內進修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加強人才培育,提升服務
品質,增進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會及所屬公務預算機構編制內職員,進修人數以不
超過各該機關(構)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
三、本要點所稱公務預算機構,係指本會所屬各服務機構、各安養機構及退
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
四、本要點所稱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
(一)入學進修:攻讀與業務有關之政府立案國內專科以上學校學位(包括
研究所在職專班)。
(二)選修學分:修習與業務有關之政府立案國內專科以上學校學科(包括
學分班、推廣教育學分班)。
(三)專題研究:從事與業務有關之研究或實習。
五、本要點所稱進修類型定義如下:
(一)留職停薪進修:利用全部上班時間參加與業務有關之進修。期滿者,
其應回原服務機關(構)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利用部分上班時間參加與業務有關之進修,每人
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進修地點除進修後職務異動者外,
以服務機關(構)鄰近縣市為主,距離不超過五十公里為原則。
(三)公餘時間進修:利用非上班時間參加與業務有關之進修。
六、申請參加進修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最近二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但公餘時間進
修,不在此限。
(二)最近一年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
(三)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
七、申請進修程序:
(一)參加進修者須經服務機關(構)認定其進修與業務有關,並於進修前
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之長官(以下稱權責長官)同意,始得核給公假或
經費補助。
(二)公務預算機構首長參加進修者,應報本會同意。
(三)前二款人員變更進修方式或類型,應重新簽報權責長官或本會同意,
始得變更之。
八、經費補助:
(一)留職停薪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其進修費用一律不予補助。
(二)公餘進修者所繳學費、學分費或雜費等進修費用,視年度經費酌予補
助,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三)前款人員申請經費補助應按學期提出,並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單後二
個月內,檢附經服務機關(構)權責長官或本會同意之文件、成績通
知單(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檢附進修報告、學分證明等相關文件)
及繳費收據正本(如為網路列印須有學校或系所章戳佐證)等,向其
服務機關(構)申請,依期程送本會人事處辦理補助事宜,逾期提出
申請者,不予補助。
九、參加國內各項進修,每學期以補助一項為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予補助:
(一)入學進修:超過大專四學年、碩士三學年、博士五學年。
(二)選修學分:超過大專程度四學年、研究所程度二學年。
(三)進修之成績有一科不及格或平均未達七十分者。
(四)已取得正式學位後,復參加同等或較低學位進修。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誤領或溢領之金額,由本會人事處以書面
通知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十、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施行細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等有關規
定辦理。
十一、公餘進修補助經費由本會年度訓練經費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