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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 發布日期: | 113.11.28 | 
            
	| 發布字號: | 輔人字第1130086295號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要點 | 
            
            
            
            
	| 內容: | 
                        
                        四、為防治職場霸凌事件,設置職場霸凌申訴管道如下,人事處專責承辦人每日負責檢視各申訴管道申訴情形:
 (一)專線電話:(0二)二七五七一六五五。
 (二)傳真電話:(0二)二七二三七六一0。
 (三)電子信箱:staff_concern@mail.vac.gov.tw。
 本會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八、本小組處理申訴之調查及評議程序如下:
 (一)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時,應於七日內簽請召集人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
 組成調查小組(至少含一位外聘委員)確認是否受理,必要時得另聘
 請專家學者協助。除有第九點不予受理之情形外,應受理。不受理之
 申請,應提本小組備查。
 (二)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由調查小組開始調查。
 (三)調查結束後,調查小組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五),提本小組
 評議。
 (四)本小組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載明理由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以書
 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單位)依規定辦理。
 (五)本小組依前款評議決定成立者,應檢討相關人員責任,作成懲處、調整
 職務、加強相關教育訓練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
 應審酌評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另經查證確認申訴人有誣告仍
 提出申訴者,得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
 (六)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調查完成並做成評議,但案件須補
 正資料時,自補正完成之次日起重新起算期限,必要時經本會首長同
 意得延長一個月,以一次為限,並應通知當事人。
 
 十、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二)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
 會。
 (三)當事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
 者協助。
 (五)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
 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對於在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
 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
 遇,亦不得為不利之處分及措施。
 
 十四、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會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
 機構,或安排法律諮詢等相關協助,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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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圖表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