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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服務機構績優人員遴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2.12.15
發布字號: 輔服字第1120098799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服務機構績優人員遴選作業要點
容:

三、績優服務人員遴選條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各目規定,並具有特定

條件之一者:

(一)基本條件:

1、最近一年未受任何處分。

2、員工任職本會滿三年,且最近三年考績考列二次甲等以上;社區志

願服務人員連續三年考核均在八十分以上。

3、擔任服務工作連續滿一年以上。

4、所負責之服務業務最近一年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未發生重大危安事

故。

5、三年內未獲得本項獎勵。

6、員工最近一年內未以同一具體事蹟獲得本會獎勵。

(二)特定條件:

1、輔導或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著有績效,有助提升本會形象

者。

2、因有效預防或疏處,避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發生危安事故,有具

體事實者。

3、辦理各項服務照顧業務戮力以赴,獲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肯認,有

具體事實者。

七、經遴選為績優服務人員者,其獎勵如下:

(一)員工由本會於月會時頒發獎牌(座)一面(座)及新臺幣三千元等

值禮品(券)。

(二)社區志願服務人員由本會於年度績優志工表揚大會時頒發獎牌(座

)一面(座)。

八、各服務機構遴薦人員獲選為績優服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

原遴薦機構報請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勵應予追繳,其無法追繳

者,應追繳其價額,有關人員並依情節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