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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接受各界捐助款運用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八點附表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2.12.18
發布字號: 輔計字第1120100221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接受各界捐助款運用作業規定
容:

三、受捐助機關(構)受領捐助款時,應協助捐助者自行填寫或代其填寫

捐助意願表(格式如附表一)。
 

六、運用各類捐助款,有涉及採購作業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其所購財產,並應依相關規定列帳保管,所購物品則依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受贈物資運用作業規定保管及運用。
 

九、受捐助機關(構)受領捐助款之標準作業流程圖如附表三,其收支帳

目及辦理情形,列入本會業務督考及內部審核之查核項目,並得定期

或不定期查核之。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