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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資料管理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2.12.12
發布字號: 輔統字第1120098640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資料管理作業規定
容:

十三、各類安置(就業、就醫、就養、就學)資料登鍵作業: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凡發布或陳報人事文件(含間接安置)時,必須

註明退除役官兵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退除役時

軍階。另本會各業務單位發布各類安置(含間接安置)文件時,亦

應按其戶籍地址副知其有關服務機構。

(二)動態資料登鍵時應特別注意安置機構(全銜名稱)、日期、文號、

通訊地址、電話等資料,不可缺漏。
 

十四、本會所屬機構依資訊系統自行鍵入之各項服務照顧動態資料,包括

:退除役官兵就養作業、訪視系統、急難救助、三節慰問、退除役

官兵遺眷證發放、退除役官兵子女就學補助及獎助學金、退除役官

兵參加推廣教育及學分班補助金等,均應負責確實登鍵,以備本會

各相關業管處會運用及查驗。
 

二十四、本會為輔導與瞭解所屬機構之退除役官兵及輔導服務對象資料運

用管理績效,得由統計資訊處實施不定期抽查,進而加強資料管理

作業,提升資料正確性。
 

二十八、會外機關、人員基於法定公務、人民團體基於業務所需統計數據

、電腦媒體檔案、名冊表報資料之申請提供:

(一)本會由各業管處會負責審查索取資料原因及目的,經由線上資料申

請系統檢送申請單,由統計資訊處據以產生資料,資料索取單位,

需簽奉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後,始可對外提供。

(二)本會所屬機構由業務承辦人員審核索取資料原因及目的,簽奉機構

副首長以上長官核准提供後,檢附申請單,移由資訊管理員產生相

關資料,交付業管部門簽收。
 

二十九、本會及所屬機構,因業務需要申請提供電腦媒體檔案、統計數據

、名冊表報資料時,由本會各業管處會負責審查索取資料之原因及

目的,經由線上資料申請系統檢送申請單,由統計資訊處據以產生

資料後,交由各處會簽收,保管及運用管理。
 

三十、立法委員或其辦公室需求之資料,統由國會聯絡組為對口聯繫單位

,依業務性質交由業管處會負責審查索取資料原因及目的,經判斷

為有利於退除役官兵及本會輔導服務對象權益者,經由線上資料申

請系統檢送申請單,由統計資訊處據以產生資料,資料索取單位,

需簽奉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後,始可對外提供。
 

三十一、審計部需求之資料,統由會計處為對口聯繫單位,依業務性質交

由業管處會負責審查索取資料原因及目的,經由線上資料申請系統

檢送申請單,由統計資訊處據以產生資料,資料索取單位,需簽奉

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後,始可對外提供。
 

三十四、電腦操作完畢或離開座位時,應將電腦關閉或帳號登出,以避免

不具權限之人員趁機竊取資料。
 

三十七、本會各處會及所屬機構已與本會統計資訊處主機連線者,因業務

需要運用退除役官兵及本會輔導服務對象相關資料時,均由業務承

辦人自行操作查詢或列印輸出。若需列印資料供查詢人參用時,應

設資料簽收簿,包含提供日期、索取資料單位、資料摘要、筆數等

,交由查詢人親自簽收。
 

四十、對於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之電腦資料存取控制記錄、日誌檔(Log

等,應至少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四十一、統計資訊處每年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安宣導及資訊教育訓練課

程。各處會需對其業管之服務、安養、農場、醫療等機構依其業務

特性實施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教育訓練及年度稽核。
 

四十三、本會各處會及所屬機構欲申請使用榮民資料庫之各項作業系統者

,應上網登錄個人基本資料並列印申請表,經權責長官審核同意使

用後,逕寄本會統計資訊處,會請各業管單位同意後,再據以開啟

使用。
 

四十六、用戶識別碼連續六個月無使用紀錄者,由系統自動發送停用帳號

通知電子郵件,使用者應於七日內登入,屆期未登入者,視為業務

上無需求,該用戶識別碼由統計資訊處逕行停用。
 

五十一、人員離職或職務調動時,應主動填寫資訊系統使用註銷表,經權

責長官審核同意後,逕寄本會統計資訊處辦理停止使用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