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因公派員出國案件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2.09.06
發布字號: 輔人字第1120072481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因公派員出國案件作業規定
容:
二、各機構及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應依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切
  實執行;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計畫,或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
  應從嚴核定;其所需經費在原編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不得超支。但
  因下列業務需要派員出國,應優先檢討調整原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
  ,並以原編列國外旅費支應;國外旅費確有不足,必須由年度相關經
  費項下調整支應時,得在原編列國外旅費總額百分之十範圍內,由本
  會從嚴核定;超過百分之十部分,須專案報行政院核定:
(一)臨時應邀參加國際會議或活動,並經外交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定。
(二)因業務需要赴國外談判者。
(三)國外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前往處理者。
(四)國內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赴國外採購以應急需者。
         前項所稱國外旅費總額,基金係指個別基金國外旅費。

三、因公出國計畫編列項目:
(一)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
 1、進修:赴國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或政府立案之機構攻讀、修
   習與業務有關之學位或學科。
 2、研究、實習:赴國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從事與業務有關
   之研究、實習或新增國外醫療儀器,接受操作訓練。
(二)因公出席國際會議或考察:
 1、出席國際會議:因屬國際組織會員之因素、發表醫學、工程研究成
   果或基於研究需要,須參加國際會議汲取與研究項目有關之科技新
   知或宣慰海外榮民組織。
 2、考察:基於業務推展需要,訪察國外機關、機構、學校及觀光、農
   業經營足以借鏡之相關作業制度及研究或配合產品創新,技術交流
   ,機具更新,商機爭取及客戶訪問與工廠管理、成本管制等考察觀
   摹及洽談訂單等事項。

七、執行規定:
(一)出國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應確按計畫執行;其未獲公費補助之出
   國案件,各機構仍應主動尋求其他單位(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衛生福利部、各醫療學術基金會等)之經費補助執行。
(二)各機構及基金如以工程管理費、補助費或委辦費等為財源支應出國
   所需費用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工程管理費:各機構報本會從嚴核定。
 2、補助費或委辦費:各機構應報本會從嚴審定,並敘明已徵得原補助
   或委辦機關之同意。
(三)各機構及基金運用民間之贊助、補助及委辦費用出國者,應報本會
   從嚴核定。
(四)各機構及基金不得接受由其補(捐)助或委辦之機關、學校、團體
   、個人負擔所屬職員出國所需費用。
(五)未列入本會年度出國計畫者,除基於業務需要,必須選送出國進修
   、研究、實習或出席國際會議、訪察外,不得於年度內臨時申請公
   假出國。
(六)奉派(准)出國人員應按計畫執行,並於出國前按規定、期限,完
   成出國手續,始得出國。
(七)已奉核定之出國案件如因故無法依計畫執行或擬變更計畫,除僅變
   更派遣人數及出國天數,且在該項計畫原列預算範圍內者,由各機
   構自行核定報會備查外,非經事先報奉核准,不得任意變更或取消。
(八)各機構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並依行政
   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辦理,各類型報告要項如下:
 1、進修、研究及實習類:學程、地點、學校或機構名稱、主持人及授
   課或指導老師之姓名與學經歷及專業領域成就、攻讀之學位、科系
   、目的、學期成績、學位證明、畢業證書、心得、對本職業務及服
   務機構擬提供貢獻之方案或計畫。
 2、考察類:行程、地點、考察事項、考察目的、考察團成員名冊、接
   待人員名冊、意見交換(錄音、錄影)、我方與他方作法上優劣之
   比較、他方可供我方借鏡之處、我方應改進之擬案或計畫、檢討(
   一、我方人員之正當性、代表性及人數之恰當性。二、我方提供資
   料之充分性。三、蒐集他方資料之完整性、可信性。四、整體及目
   的之效益性。)、結論。
 3、出席國際會議類:行程、地點、參加會議之目的、主辦單位名稱、
   會議名稱、主持人(含姓名、學經歷、專業領域成就)、我方與會
   人員名冊、他國出席代表名冊、議程、議題、我方及他國代表提報
   之論文或資料、會議記錄(錄音、錄影)、決議事項、討論之發言
   及他國提報資料可供我方借鏡之處、我方擬改進之方案或計畫、檢
   討(一、我方人員之正當性、代表性及人數之恰當性。二、提報資
   料之創見性、充分性、新穎性。三、整體及目的之效益性。)、結
   論。
(九)出國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應按規定期限提出各項出國報告:
 1、出國後一個月內,向原服務機構提報「抵達外國報告單」。
 2、返國後二週內,向原服務機構提報「返抵本國報告單」。
(十)接受公費補助出國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其各項進修報告之著作
   權歸屬於各選送機構。其進修、研究及實習人員於出國前應填具著
   作權約定書(如附件)繳交人事部門備案存記。
(十一)各機構派員赴國外進修、研究或實習,應於行前通知進修所在地
   之駐外館處(領務轄區之責任館處)並副知外交部,進修人員應與
   駐外館處保持聯繫及配合參與相關活動。
(十二)出國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其進修情形及學習成績,所屬機構
   應列為考核及陞遷之評量要項。
(十三)出國人員除於事先報准順道參訪或旅遊外,餘均應如期返國;出
   國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若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研究或實習
   ,或因故無法完成者,亦應立即返會服務。
(十四)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如因學業訓練需要,須展延返國期限,應
   於原訂返國期限前三個月提出專案申請,奉准始能延期返國,如未
   獲本會同意,仍應如期返國。
(十五)出國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其帶職帶薪修業期滿,返回原服務
   機構服務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出國進修期間之二倍,但不得少於六
   個月;其留職停薪進修、研究或實習期滿,返回服務機構繼續服務
   之期間應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八、出國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職員獎懲規定懲處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依規定繳交出國進修(研究、實習)報告,或出國未依計畫執行
   ,或擅自變更計畫者,應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二)修業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而未立即
   返回機構服務者,應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三)未按規定履行繼續服務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出國
   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四)出國進修、研究、實習人員依前三款所應負賠償責任,經通知限期
   繳納應賠償金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出國期間所領之一切費用,包括每月生活費、補助費、交通費、
  在校(出國期間)健康保險費、出國及返國機票費用。所領薪津相等
  之金額,係指相等於出國進修、研究、實習期間薪津所得。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