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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薦任第九職等主管強化職務歷練作業原則」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2.08.31 |
發布字號: |
輔人字第1120070291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薦任第九職等主管強化職務歷練作業原則 |
內容: |
三、本會科長職務之遴補及遷調作業,於前點對象之範疇內,依下列原則
辦理,榮民服務處以總幹事(幕僚長)為優先:
(一)科長現員與所屬機構同級職務現員對調:各處會應業務需要,已媒
合相當適員,且徵詢所屬機構同意後,以指名對調方式簽奉核可後
辦理。
(二)科長職務出缺遴補,以平調歷練為優先原則,如經檢討或公告均無
適當人選,再以內陞或外補方式辦理職缺甄審(選):
1、平調優先:就本會甄審範圍(含服務、安養及職訓機構)同一陞遷
序列(第五序列)與醫療、農場機構職務列等及性質相當人員中檢
討,得採公告方式辦理,簽奉核可後平調。
2、內陞次之:如經檢討或公告無適當平調人選,始就本會甄審範圍(
含服務、安養及職訓機構)內次一陞遷序列(第六序列)簽奉核可
後,循甄審程序辦理內陞。
3、外補再次之:經循平調及內陞程序,均無適當人選者,再簽奉核可
後辦理外補公告甄選,甄選對象含非屬本會同一甄審範圍之本會醫
療、農場機構及本會以外其他機關之適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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