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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值勤規定」第八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2.08.30
發布字號: 輔服字第1120070880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值勤規定
容:

八、榮服處訂定值勤人員(高勤官及值日官)任務,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高勤官由處長、副處長、總幹事或組長輪值擔任,遇有特殊或緊急

狀況時,於二小時(外島地區為四小時)內返處,確實掌握全般狀

況及指揮、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本會服務照顧處處長及主任秘書

以上長官報告:

1.星期例假、國家紀念節日暨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不需輪值

高勤官,保持機動待命,惟遇有特殊或緊急狀況時,依規定返處,

並隨時掌握、指導值勤人員處置狀況。

2.災害留守:服務區位於中央氣象局宣布之陸上警戒區域,由處長返

處負責高勤官輪值,其他服務區未進入陸上警戒區域者,由處長指

派適職主管擔任高勤官。並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防颱應變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選舉留守:選舉當日處長投票完畢,應即返處輪值,投票期間,由

副處長輪值。

(二)值日官由單位職員輪值擔任,在非辦公時間內,其任務如下:

1.環境清潔、水電使用及辦公處所安全之督導。

2.文件收遞,急要公文應先行拆閱處理。

3.加班人員及時間之查核。

4.榮民(眷)重大服務事項掌握、聯繫及協處。

5.適當處置重要狀況、緊急突發事件,並將狀況反應予榮服處高勤官

及本會總值日。

6.其他有關值勤事項之處理。
 

十四、值勤人員各輪值時段值勤結束後,應休息時間如下:

(一)平日第二時段:翌日上午應休息,上班時間調整為下午一時三十分

至下午九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得經權責長

官同意,居家線上學習公假四小時;下午五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三

十分以補休假四小時辦理。

(二)假日末日第二時段:翌日上午應休息,上班時間調整為下午一時三

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以補休假八小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