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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臨時人員進用管理補充規定」第六點、第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2.08.28
發布字號: 輔人字第1120069374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臨時人員進用管理補充規定
容:
六、臨時人員人數分配之原則:
(一)本會及所屬服務、安養、訓練機構臨時人員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
   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算進用之總人數為上限。
(二)各醫療機構臨時人員以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核定由機關視業務
   需要依規定進用所需人力。
(三)各農場機構臨時人員除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實際進用之總人數為
   上限外,另得依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專案核定試辦計畫及後續相關規
   定進用所需人力。

十七、醫療及農場機構以「專技人員酬金」及「計時計件人員酬金」進用
  之臨時人員之甄選、平時考核、年終考核及年終考核獎懲,依各該用
  人機構甄選進用相關規定、工作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第十二
  點至前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