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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臨時人員進用管理補充規定」第六點、第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2.08.28 |
發布字號: |
輔人字第1120069374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臨時人員進用管理補充規定 |
內容: |
六、臨時人員人數分配之原則:
(一)本會及所屬服務、安養、訓練機構臨時人員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
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算進用之總人數為上限。
(二)各醫療機構臨時人員以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核定由機關視業務
需要依規定進用所需人力。
(三)各農場機構臨時人員除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實際進用之總人數為
上限外,另得依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專案核定試辦計畫及後續相關規
定進用所需人力。
十七、醫療及農場機構以「專技人員酬金」及「計時計件人員酬金」進用
之臨時人員之甄選、平時考核、年終考核及年終考核獎懲,依各該用
人機構甄選進用相關規定、工作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第十二
點至前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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