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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藥品衛材集中採購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2.08.14
發布字號: 輔醫字第1120062247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藥品衛材集中採購作業規範
容:
三、集中採購採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作業權責如下(如附件一):
(一)政策制定及規劃:由本會負責。
(二)招標作業至通案性履約管理:由臺北榮總、臺中榮總及高雄榮總擔
   任主辦榮總,依序每二年輪流負責辦理。
         前項集中採購作業,由主辦榮總按藥品、衛材依序每年輪流辦理。

六、各醫療機構提報品項,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列入標單:
 (一)藥品:
     1、經衛生福利部核准完成查驗登記,領有許可證。
      2、經各榮總及其分院藥事管理會審議通過,提報主辦榮總彙整十六所
   醫療機構共同需求品項(同成分、同規格),並提送本會藥品列標
   審查會審查通過。
      3、同成分、同規格品項,以合併競標為原則;不同藥品成分、不同規
   格品項,以分開單獨列標為原則。
      4、逾專利期之原開發廠藥品,因考量臨床療效,臨床部(科)應提出
   臨床使用差異性,經任一榮總及其分院藥事管理會審議,並提報本
   會藥品列標審查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分開單獨列標。
  (二)衛材:
          列標品項應依各榮總及其分院醫療器材審議之相關作業規定辦理試
   用及審查,並經本會衛材列標審查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列標。但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以不納入集中採購為原則:
            1、全年使用量金額少於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者。
      2、需搭配特定醫療儀器或專科實驗室使用之衛材或器械。
    3、品項之規格因應醫院需求而客製化之尺寸,屬客製化者。
      4、即將停產、已停產者。
      5、專科醫療衛材。
   本會藥品列標審查會及衛材列標審查會,由本會邀集三所主辦榮總藥
  事、衛材業管副院長及藥學部、補給室主任召開,並得邀集分院院長
  或相關人員列席。

九、集中採購之招標次數以一次為原則,經一次招標仍未能決標品項,由
  主辦榮總檢討原因陳報本會後,授權各榮總自行採購。

十四、其他規定:
(一)各榮總及其分院藥事管理會應建置共同審查機制,納編所屬分院代
   表為其委員,整合榮總及其分院年度共同需求藥品、藥品管理、採
   購人力運用等相關事宜。
(二)分院藥事管理會決議事項,應陳報榮總及其分院藥事管理會審議。
(三)常備藥品選用原則:
    1、常備藥品選用,以轄區榮總品項為主,其項數上限如下:
      (1)各榮總:一千七百項。
      (2)各榮總分院:
   甲、臺北榮總桃園分院、臺北榮總玉里分院、臺中榮總嘉義分院:
     八百五十項。
   乙、其餘榮總分院:八百項。
    2、前目藥品,原則不包含食品藥物管理署提供之管制藥品、疾病管制
   署提供之藥品、專案進口藥品、醫用氣體等特殊品項。
            3、申請進用之新藥數已超過限用藥品總數,應自行刪減原用藥品。
(四)各分院得在一定比率內(百分之二十五為上限)選用主管榮總用藥
   以外之榮民醫療體系用藥品項。各分院於每半年向主管榮總提出用
   藥需求,由榮總協助各分院辦理採購。
(五)各醫療機構藥品、衛材聯合採購,如再洽廠商提供更優惠價格或條
   件時,應參照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監辦規定,由主 (會)計及政風
   單位會同監辦,並有書面紀錄。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