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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值勤規定」第十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2.08.09 |
發布字號: |
輔人字第1120060048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值勤規定 |
內容: |
十八、本會會本部值勤人員各輪值時段值勤結束後,應休息時間如下:
(一)會本部上班日第二時段:翌日上午應休息,上班時間調整為下午一
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得
經各處會主管同意,居家線上學習公假四小時;下午五時三十分至
下午九時三十分以補休假四小時辦理。
(二)會本部例假日末日第二時段:翌日上午應休息,上班時間調整為下
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以補休假八小時辦理。
各所屬機構值勤人員夜間值勤結束後,翌日補休作法依類型需要自行
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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