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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人事經管處理原則」第四點、第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2.06.14 |
發布字號: |
輔人字第1120045503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人事經管處理原則 |
內容: |
四、任免與遷調:
(一)各分院除院長、副院長、一級醫事單位主管及副主管應由總院建議
人選報請本會核定外,其餘醫事職務授權總院核定,副知本會。
(二)分院醫事職務出缺,應先報經總院同意內陞或外補,再由分院依陞
遷法所定程序辦理相關作業,報請總院甄審後核定。
(三)分院依本會職員遷調規定辦理級別及職務相當之醫事人員遷調,得
於商請擬任人員現職機構同意後,報請總院核定。
(四)各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之遴用資格及任期,依本會所屬醫療機構
兼任首長、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職務遴用資格及任期作
業規定辦理。
(五)各總院應通盤檢討所屬分院各級醫事職務,納入總院陞遷序列表訂
定合理、適當之陞遷序列,並報本會備查。
十、屏東榮民總醫院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屏東榮民總醫院
計畫」所定輔導期間,不適用本原則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第三款
有關總院之規定,比照分院辦理,並由高雄榮民總醫院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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