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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2.05.31 |
發布字號: |
輔人字第1120042581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 |
內容: |
八、本會各投資事業機構會薦董事長(總經理)出國作業程序:
(一)因公出國:
如考察、訪問、開會、觀摩及接洽、拓展業務等,應將日期、行程
、地點及任務內容等,函報本會業管處審定後辦理(受邀參加會議
者,應檢附邀請函),並於返國一個月內提交出國報告(包括出國
心得及對公司營運革新計畫與建議等)。
(二)私人事務出國:
如觀光、探親、探病、奔喪等,填具事由、時間等相關資料,函報
本會人事處辦理。
總經理於非立法院開議期間出國,由各投資事業機構董事長批核,報
本會備查,不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函報本會辦理之規定。
為免影響公司運作,會薦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可同時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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