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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規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2.05.22 |
發布字號: |
輔人字第1120039795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規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三、本會法規審議會議置委員七人至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任委
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指派高級職員或
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
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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