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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設置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五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2.05.10
發布字號: 輔綜字第1120035820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設置要點
容: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由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
  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由核稿參事擔任,其出缺時
  ,由綜合規劃處處長擔任。置稽核委員十人以上,就本會、所屬機構
  政風人員一人及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外,亦得聘請本會
  以外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擔任。稽核委員任期二年,期
  滿得續派(聘)之,並得視需要隨時改派(聘)。
  前項稽核委員應有半數以上為採購專業人員。
  第一項人員均為無給職。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綜合規劃處處長擔任;其擔任副召集人時
  ,改由綜合規劃處副處長擔任。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
  幕僚業務;置幹事一至三人,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稽
  查人員五人以上,由本會及所屬機構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
  兼之,協助稽核並辦理本小組督查業務。
  前項稽查人員應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為採購專業人員。
  採購稽核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辦理。
  第一項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由本會所屬機構人員派兼者,其差旅
  費得檢據送交本會綜合規劃處覈實結報。

五之一、本小組任一性別之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