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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值勤規定」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2.05.09 |
發布字號: |
輔服字第1120034792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值勤規定 |
內容: |
十四、值勤人員各輪值時段值勤結束後,應休息時間如下:
(一)平日第二時段:翌日上午應休息,以補休假四小時辦理,下午得經
權責長官同意,居家線上學習公假四小時。
(二)假日末日第二時段:翌日應休息,以補休假八小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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