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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值勤規定」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2.04.21 |
發布字號: |
輔人字第1120028470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值勤規定 |
內容: |
四、本會會本部值勤地點為值日室。
六、(刪除)
十六、為掌握重要情資,並利突發事件處理,值勤人員應收看電視新聞,
以掌握最新狀況。
十七、本會會本部值勤人員依下列規定給予加班費、補休假 :
(一)上班日第一時段下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及下午五時三
十分至下午八時三十分,給予加班補休假四小時。
(二)上班日第二時段翌日上午四時三十分至翌日八時三十分,給予加班
補休假四小時。
(三)例假日第一時段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給予加班補休
假八小時;下午四時三十分至下午八時三十分給予加班費四小時。
(四)例假日第二時段下午八時三十分至翌日上午四時三十分,給予加班
補休假八小時;翌日上午四時三十分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給予加
班費四小時 。
各所屬機構值勤人員加班認定時段,依類型需要自行律定。
加班費支給方式及補休假期限,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加
班費申請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十八、本會會本部值勤人員各輪值時段值勤結束後,應休息時間如下:
(一)會本部上班日第二時段:翌日上午應休息,以補休假四小時辦理,
下午得經各處會主管同意,居家線上學習公假四小時。
(二)會本部例假日末日第二時段:翌日應休息,以補休假八小時辦理。
各所屬機構值勤人員夜間值勤結束後,翌日補休作法依類型需要自行
律定。
二十、本會應於上班日夜間及例假日期間,不定期派員全面無預警查證各
單位值勤情形;凡有未依規定值勤者,視情節追究責任。
二十一、各所屬機構各月份值勤表,應於前月份二十五日前上網填報完畢
(填報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應於例假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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