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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加班費申請管制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2.01.10
發布字號: 輔人字第1120001721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加班費申請管制要點
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制職員加班費支給
  ,避免浮濫,特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員,包括本會編制表內定有官職等(級別)人員、約聘
  僱人員及駐衛警。技工、工友(含駕駛)之加班,另依會本部工級人
  員加班管制措施辦理。

三、職員因業務需要,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單位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
  作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平日加班:
 1、因公有加班必要者,應於差勤管理系統線上填報加班單,敘明具體
   事由及起訖時間,並經單位主管核准;下班後臨時指派加班,仍應
   填妥加班單。
    2、加班單應於事前申請,如因特殊情形未事前申請加班,除於事後專
   案簽奉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者外,不予核發加班費。
    3、平時加班自下午五時三十分起計,彈性上班人員依規定下班時間起
   計。
 4、科長(含簡任級未支領主管加給)以上人員當日未感應記錄上、下
   班時間者,其加班一律自下午五時三十分起計。
(二)假日加班:
 1、因特殊情形須於假日指派加班者,應於假日前透過差勤管理系統線
   上填寫加班單,敘明具體理由及起訖時間,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2、假日加班不予限制起訖時間,加班人員以加班事實為準,並於差勤
   管制機感應記錄到、離時間。
(三)會外加班:
   會外加班無法於差勤管制機感應記錄到、離時間人員,仍應於差勤
   管理系統填妥加班單,並於事後填寫「未感應記錄到、離時間事實
   證明單」,經簽奉單位主管核定後,送人事處登錄加班時數。
(四)加班當日未於差勤管制機感應記錄到、離時間者,其加班時間以經
   單位主管核可之「未感應記錄到、離時間事實證明單」所載到、離
   時間,送人事處審認登錄加班時數。        

四、加班費之支給,以小時為單位,並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職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及簡任(派)
   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
   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0。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
(三)各單位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二年內補
   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值班(勤、日、夜)待命時數加班費,依前項基準百分之五十支給。
   
五、加班費時數管制規定如下:
(一)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平日不超過四小時。
    2、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3、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超過部分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假。
(二)因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
   節性、週期性工作,須較長時間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
   應以專案事前會辦會計處、人事處,並簽奉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
   後,送人事處於差勤管理系統異動「加班費請領類別」。

六、經費:
(一)各單位加班費之分配,係參酌前一年度各單位加班費實支數額及補
   休時數,並依當年度預定執行之工作,統籌分配當年度編列之加班
   費數額;分配後由各單位自行控管,並於分配額度內撙節支用,凡
   額度用罄之單位,不再檢討籌措,不足支付之加班時數,改以補休
   假方式辦理。
(二)加班費每月請領一次,由各單位將加班費請領單彙整,於次月十日
   前送人事處、會計處審核後發給。
 
七、各單位應確實妥適規劃工作,檢討經常或長期加班職員工作業務負荷
  ,作適當調整,力求勞逸平均,減少非必要之加班,並注意職員上班
  時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加班趕辦。

八、各單位各級主管應加強督導及查核所屬職員加班情形,不得浮濫,人
  事處對各單位職員加班情形,得隨時派員實地查證,如有虛報不實之
  情事,一經查明,應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