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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電話總機錄音設備管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1.09.27
發布字號: 輔行字第1110072921號書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電話總機錄音設備管理規定
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健全本會電話總機錄音設備管理
  ,並兼顧會屬員工及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錄音設備之管理,包含軟硬體設備保養、維護及所儲存檔案之調用
  、複製或保存等事項。


三、錄音設備置於本會榮光大樓二樓西側機房,本會行政管理處事務科為管理單位
  ,負責各項管理作業。


四、管理單位應妥善管理錄音資料,確保於錄存期間內無毀損、滅失之虞,除另有
  正當理由外,錄音資料應保存至少一年。


五、管理單位應每週至少檢視一次錄音系統使用情形,並應不定時檢視錄音設備有
  無正常運作,如發現有異常狀況或故障待修時,應立即查明處理,隨時保持正
  常運作。


六、錄音設備除管理單位人員外,非經主任秘書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得任意操作
  錄音設備。


七、錄音資料之處理與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處理、利用之
  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八、錄音設備儲存之錄音檔資料,非因公務或其他正當理由外不得對外公開。

九、基於正當理由且有調用錄音資料之必要時,應填具申請單(如附件),向管理
  單位申請調用,除有急迫情形得於事後補申請外,應先經申請陳核主任秘書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提供。


十、申請人依本規定取得之錄音資料,應依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妥為
  運用,如有違法情形應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