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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1.05.19 |
發布字號: |
輔政字第1110037135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
內容: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政
風業務之副主任委員兼任;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處(會)主管或主任委員指派之代表、
所屬各榮民總醫院院長兼任,並隨本職進退。
(二)會外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外聘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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