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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訪視服務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 
                    發布日期: | 
	
                    111.05.03 | 
            
	| 
                    發布字號: | 
	
                    輔服字第1110028255號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訪視服務作業要點 | 
            
            
            
            
	| 
                    內容: |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落實所屬榮民服務處(以 
  下稱榮服處)訪視外住榮民、遺眷及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工作,提升服務 
  照顧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住:指非居住於本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者。 
(二)年長:依老人福利法規定,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三)單身:指配偶、直系血親及二親等旁系血親均未居住於臺灣地區者。 
(四)獨居:指一人居住,且未居住於單身退員宿舍、公私立安養(護)機 
   構者。 
(五)遺眷:指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亡故榮民未再婚配偶、父母、未成年子 
   女及已成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女。 
(六)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指於輔導期限內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 
(七)訪視:指親自訪問或通訊聯繫受訪人或其家屬。 
(八)通訊聯繫:指以電話、網路、通訊軟體或信函等聯繫受訪人或其家屬。 
 
三、本要點服務對象為外住榮民、遺眷及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其分類如下: 
(一)特需照顧,指獨居或乏人照顧之服務對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缺乏生活自理能力或自理能力不佳。 
  2.疑有慢性精神疾病、失智症、自閉症或智能障礙。 
  3.九十歲以上之榮民。 
  4.其他經榮服處訪視評估認有必要之個案。 
(二)較需照顧,指服務對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雙老同住。 
  2.單身入住老人福利機構。 
  3.其他經榮服處訪視評估認有必要之個案。 
(三)一般照顧,指前二款以外情形之服務對象。 
 
四、榮服處應依前點規定進行服務對象之照顧類別分類,並以其存有高危險因 
  子及實際生活狀況,適時評估調整其類別。分類及調整,均應奉首長核定。 
    前項所稱高危險因子,指服務對象個人或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長期失業、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 
(二)主要照顧或共同居住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持續)就醫。 
(三)主要照顧者或共同居住者具自殺風險。 
(四)因貧困、生活自理能力不足或有其他不利因素。 
(五)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或入獄服刑。 
(六)有其他影響個人生活安全之情形。 
 
五、榮服處應考量其單位人力、服務區服務對象人數、城鄉狀況,訂定服務責任 
  區、訪視目標、人數、時間間隔、時程之訪視計畫。 
          榮服處得依訪視計畫,指派專人按週、月、雙月奉權責長官核可後,彈 
  性訂定訪視目標及行程。 
          本會依第一項計畫辦理評鑑,評鑑結果列入服務機構工作績效評核。 
 
六、訪視時間之間隔原則如下: 
(一)特需照顧者:每三天至少訪視一次;已安裝「遠距居家照顧系統」,每週 
   至少訪視一次。 
(二)較需照顧者:每二週至少訪視一次;已安裝「遠距居家照顧系統」及單身 
   入住老人福利機構者,每月至少訪視一次。 
(三)一般照顧榮民及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每年至少訪視一次。 
(四)一般照顧遺眷:每二年至少訪視一次。 
(五)新退榮民及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退伍後十五日內至少訪視一次。 
          榮服處應依個案實際狀況加強意外事故防範措施,並於服務對象發生變 
   故期間提高訪視密度,適時給予慰助。 
 
七、訪視人數規定如下: 
(一)榮服處各級主管應每月訪視十五人以上。 
(二)責任區輔導員應每週親自訪問十人以上。 
(三)社區志願服務組長應每週訪視二十人以上。 
(四)社區志願服務員應每週訪視五人以上。 
(五)榮欣志工應安排於其住家或工作場所附近較需或特需照顧者一至二人之重 
   點照顧工作。 
(六)非專責服務體系之業務承辦人或工友(技工)、榮欣志工,得協助訪視。 
 
八、榮服處辦理訪視工作原則如下: 
(一)各級長官應每月檢討訪視情形。 
(二)訪視服務應以親自訪問為主,並輔以通訊聯繫、寄發生日賀卡等方式,瞭 
   解訪視對象之生活、心理狀況。 
(三)配合本會各項服務及集會活動,對參加人員進行訪問,並列入訪視成效。 
(四)應於服務對象常聚集地,由榮服處設置訪視服務據點(台),辦理收件、 
   諮詢及訪視等服務;其地點之選擇應依行政中立相關規定辦理。 
(五)與縣(市)政府建立制度化之協調機制,連結勞政、社政、衛政等資源, 
   協助訪視特需、較需照顧之服務對象,互相參與相關會議,並製作服務照 
   顧資源整合資訊。 
(六)與服務區之衛政、社政、警政、消防、戶政、郵政、水電公司等機關(構) 
   及村(里、鄰)長,建立連繫,協助訪視與增加通報管道,爭取服務照顧 
   時效。 
(七)與特需、較需照顧之獨居榮民、遺眷及弱勢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生活周圍 
   之雜貨小店、鄰居、宗教、慈善、志工及社福團體等建立良好互動,並完 
   成託付作業,協助服務照顧。 
(八)與服務區內之本會其他所屬機構訂立支援協定,共同訪視及服務照顧服務 
   對象。 
(九)配合訪視、集會活動,發送或播放榮家宣傳資料,或邀請符合入住對象, 
   至各榮家參觀、試住,勸導入住榮家。 
(十)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以輔導就學、就業為主,輔以就醫與服務照顧之相關 
   輔導措施,掌握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需求,落實個管服 
   務。 
(十一)榮民就養給付方式改列保管者,應積極協尋,並訪視本人以確認實際現 
    況。 
 
九、訪視紀錄登鍵原則如下: 
(一)訪視紀錄應每週登鍵及陳核一次,偏遠地區得依實際情形放寬登鍵或陳核 
   之時間間隔;特殊案件訪視紀錄應立即登鍵處理並陳核首長。 
(二)訪視紀錄應詳實記載訪視實況及服務情形,紀錄內容應清楚敘明訪視之人 
   、事、時、地、物及生活實況等。 
(三)訪視未遇者,應拜訪排定訪視對象之里(村)、鄰長、鄰居或鄰託人員等 
   ,確認並瞭解服務對象現況,架構服務照顧網絡,並覈實記錄訪視系統。 
(四)訪視過程有照相或錄音記錄需求者,應視實況或徵求訪視對象同意辦理。 
 
十、榮服處對訪視可能發現之問題,應依據服務區特性、服務資源,預擬處理程 
  序,以有效解決問題。 
 
十一、與媒體、民意代表保持良好聯繫,適時提供服務照顧新聞稿,展現服務工 
   作成效。遇有重大事故時,應主動說明服務照顧情形,取得平衡報導。 
 
十二、榮服處與服務區榮家應密切連繫,訪視發現年長獨居榮民有安置需求,應 
   立即協調榮家辦理。 
 
十三、訪視服務如遇戶籍地址與通訊地址不同者,以通訊地址之榮服處為辦理單 
   位,戶籍地址、通訊地址及現住地址均不同者,以現住地址之榮服處為辦 
   理單位。 
 
十四、榮服處發現服務對象搬遷至不同服務區,應函請現住地榮服處訪視確認後 
   ,再予以變更通訊地址。 
      服務對象寄醫六個月以上,應依前項規定,將通訊地址移轉至醫療機 
   構,由所在地之榮服處訪視。 
 
十五、失聯人員管理作業原則如下: 
(一)單身榮民:依失聯單身榮民協尋流程圖(如附件),辦理入出境查詢、報案協 
   尋及死亡宣告等相關事宜。 
(二)有眷榮民:列入訪視系統失聯人員名冊,並透過訪視親友等方式協尋。 
 
十六、服務體系之新進人員,應先參加職前講習與實務課程: 
(一)新進服務人員職前講習與實務課程應於職前連續實施二天計十六小時,並 
   納入服務體系新進人員考核。 
(二)職前講習,應以各榮服處服務工作之法令依據、作業規定、社福及長照資 
   源運用簡介、就業媒合及其他各項基礎作業為主要內容,排定一天之課程。 
(三)實務課程,應以親自訪問服務對象、撰寫訪視紀錄等服務照顧實務,排定 
   一天之課程。 
 
十七、服務體系人員應於上、下半年度內完成服務體系各七小時在職專業訓練課 
   程;其課程內容每半年應包含服務照顧、訪視實務研討、社工服務、長照 
   及就學、就業轉介為主,並聘請專家學者授課。 
 
十八、榮服處應每月召集服務體系相關人員,舉行服務工作會報,其會報內容應 
   包括下列事項: 
(一)上個月訪視目標達成率、服務項目與成效、訪視服務執行情形、各項問題 
   管理及個案管理之開案作業關鍵績效執行情形等綜合檢討,據以調整訪視 
   作為。 
(二)各類服務對象之人數、分布、評鑑情形、特需照顧者現況(如年齡、安置 
   、身體、生活)、訪視未遇之統計分析與檢討精進。 
(三)服務項目、服務資源整合、服務目標之量化分析。 
(四)本會政策、相關規定宣導及服務人員教育訓練內容。 
(五)辦理社區志願服務組長座談,藉雙向溝通以推動就養、就學、就業、就醫 
   及一般性輔導服務事項,妥善照顧榮民、遺眷及強化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輔 
   導工作。 
 
十九、榮服處應依本會服務機構社區志願服務人員招募及運用計畫確實辦理考評 
   ,對服務態度不佳、工作成效不彰或訪視紀錄登載不實之不適任人員,不 
   再續以遴用。 
 
二十、訪視服務作業稽核與考評: 
(一)責任區輔導員及各級主管應每週排定查核訪視紀錄,確認訪視時隔及人、 
   事、時、地、物完整,並以不重複為原則。 
 1.責任區輔導員應每週逐筆查核訪視紀錄。 
 2.各級主管應每週查核訪視紀錄各十五人以上。 
(二)訪視紀錄查核有違誤者,應即時要求記錄者立即改進,並納入榮服處服務 
   工作會報及教育訓練再教育。 
(三)榮服處應依責任區輔導員於責任區服務照顧工作之執行成果予以獎懲,並 
   作為年終考績之依據。 
 
二十一、榮服處應邀請社區志工團體協助榮欣志工進行重點照顧工作,鼓勵熱心 
    服務之服務對象參與榮欣志工活動,並將訪視計畫、電訪訓練、特殊或 
    意外事故之通報、處理方式之事項納入志工訓練課程。 
 
二十二、本會配合業務督考,辦理服務工作執行成效評比,成績納入服務機構工 
    作績效評核,績效優異單位應即時檢討獎勵。 
 
二十三、訪視發現服務對象有緊急(含意外、急病送醫、死亡)事故時,其所在 
    地點之榮服處應立即派員依相關規定處理,並及時通知權責榮服處或榮 
    家接續服務。本會將依訪視情形、緊急通報、事故處理、媒體報導、善 
    後處理及因應措施之項目辦理檢討,並列入年度績效評比加(扣)分項 
    目。 
 
二十四、如有訪視重大事項及特需照顧者在居住地亡故三日以上未及時發現處理 
    ,經查證屬實確有疏失責任者,其懲處方式如下: 
(一)循正常通報系統陳報者:社區志願服務組長(員)解除遴用,責任區輔導 
   員申誡二次,業務主管、總幹事申誡一次,副處長、處長列入考核。 
(二)隱匿未報、經媒體負面報導或民意代表質詢者:社區志願服務組長(員) 
   解除遴用,責任區輔導員記過一次,業務主管、總幹事申誡二次,副處長 
   、處長由本會檢討疏失責任。 
(三)其他情節重大者,另行專案檢討行政責任議處。 
 
二十五、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準用遺眷規定,由本會進行訪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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