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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欣志願服務實施要點」第肆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1.03.17 |
發布字號: |
輔服字第1110012102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欣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
內容: |
肆、教育訓練:
本會及各運用單位應對榮欣志工辦理基礎、特殊、專業及領導訓練。
基礎、特殊訓練原則每年辦理;專業訓練配合本會政策適時辦理;領
導訓練視需求不定期辦理。
訓練課程、時數(如附件二十二),說明如下:
一、基礎訓練︰訓練新進榮欣志工,訓練課程由各運用單位辦理,經考
評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明書(如附件二十三)。
二、特殊訓練︰以訓練榮欣志工專長為主,訓練課程由各運用單位辦理
,訓練期滿後,經考評及格,發給結業證明書暨榮欣志工證,正式
成為榮欣志工。
三、專業訓練:運用單位配合本會政策及社區志願服務組長課程自行規
劃辦理。
四、領導訓練︰以精進志工知能,培訓榮欣志工幹部為主,訓練課程由
本會規劃辦理;凡通過特殊訓練,參與志願服務滿一年以上,且服
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績效優異者,由各運用單位推薦參加
;訓練期滿後,經考評及格,發給結業證明書。
已接受過地方政府或其他志工團隊辦理之基礎訓練並獲得結業證書者
,檢附證明文件,可免參加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基礎訓練,惟仍應參加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特殊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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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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