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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聯絡協調服務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1.02.17
發布字號: 輔服字第1110006509號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聯絡協調服務作業要點
容:
七、一般規定:
(一)各服務機構聯絡協調服務對象,應以所屬服務區者為限。但屬第二
   點第三款、第四款者,不在此限。

(二)聯絡協調服務致送物品,由辦理單位視致意對象實際之需要採購,
   並本節約原則,慎重致送對象,每次致贈禮品一件,祝賀榮民百歲
   誕辰得加贈其他祝壽食品。

(三)同一病因之住院慰問,三個月內不得重複。
(四)各服務機構應積極要求各服務體系人員,發掘服務區內符合本要點
   之服務對象,主動聯絡服務,建立聯絡名冊,訂定聯絡訪問期程,
   並將執行聯絡協調服務工作成效,納入每月服務會報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