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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第七點及第六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0.10.06 |
發布字號: |
輔綜字第1100069878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 |
內容: |
七、各單位研究報告經評列甲等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單位自
行檢討人員議獎;評列特優者,由本會另行頒發獎牌乙面:
(一)對於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發展,提出創新建議。
(二)對於政府治理、機關(構)業務,研提推動與改進作法。
(三)對於機關(構)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四)對於機關(構)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
前項獎勵種類如下:
(一)依評審等級給予研究人員下列獎度:
1.特優:記功一次。研究報告具卓越創見者,得視貢獻影響程度酌予記
功二次或記大功。
2.優等:嘉獎二次。
3.甲等:嘉獎一次。
(二)發給獎金。
(三)列入個人考績及陞遷依據。
(四)對具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贊助出版。
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未經核定列入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者。
(二)曾經申請本項獎勵者。
(三)已在其他機關獲獎者。
(四)學位論文。
本會研究發展業務承辦及督導人員,及對推動研究發展業務著有績效之
機構首長,得併予議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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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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