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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處理要點」部分規定,其名稱並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0.07.21
發布字號: 輔人字第1100043322號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處理本會及所屬機構
  性騷擾事件,維護當事人之權益,特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性騷擾
  防治準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
  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會及所屬機構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人民間所發生之性
  騷擾事件。如受害人為本會員工,本會應依法提供其行使權利之法律
  協助。

  所屬機構首長涉有前項事件,除榮民總醫院分院院長由該管榮民總醫
  院調查、評議及決定外,應由本會為之。

  本會及所屬機構首長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害人除依各機關內部管道
  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公務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
  條各款情形。


四、本會應妥適利用集會、廣播、電子郵件或內部文件等各種傳遞訊息之
  機會與方式,加強對員工有關性騷擾事件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並於年度員工教育訓練或講習課程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
  防治相關課程。


五、本會為處理性騷擾事件,設性騷擾防治申訴處理小組(以下稱本小組
  )、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受理性騷擾事件之申
  訴。


十一、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規定程序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三)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四)同一事由經申訴議決結案後,再提出申訴者。
(五)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者。
(六)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出申訴者。

十七、性別平等工作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及
   評議:

(一)申訴人請求暫緩調查。
(二)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懲戒法院審議。但適
   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經本小組
   認為有暫緩之必要,應報經臺北市政府同意後始得暫緩調查。

(三)其他有暫緩調查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