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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第二十四點及第二十八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0.05.31 |
發布字號: |
輔人字第1100038312號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 |
內容: |
二十四、會薦之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年齡不得逾六十八
歲,職期應視績效評核結果每年檢討。績效評核未達標準者解任
。績效優良者任期以三年為限,惟因本會特定政策目標及任務需
要者,得專案檢討再予延任。無論任期是否屆滿,於年滿六十八
歲時應即行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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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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