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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應用內政部移民署移民資訊連結作業資料管理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0.03.25
發布字號: 輔統字1100020412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應用內政部移民署移民資訊連結作業資料管理要點
容:
三、帳號權限管理:
(一)申請線上資料查詢使用者,須申請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自然人
   憑證及備妥憑證讀卡機,自然人憑證及憑證密碼不得交由他人使用。
(二)本會各處、會及所屬機構原則各配置一人使用,查詢量大或特殊使用
   單位,得申請增額配置。
(三)工友、技工、駕駛及替代役四類人員不得申請使用。
(四)線上查詢帳號申請方式:
  1.本會各處、會:於線上填寫申請表格,經單位副主管以上長官同意後
   ,傳送統計資訊處辦理。
  2.本會所屬機構:於線上填寫申請表格,經機構首長同意,函送本會各
   業管處審核後,移由統計資訊處辦理。
(五)使用人員離職或職務調整時,由原申請單位填寫停用表(格式如附件
   一)。

五、資料使用及安全管理:
(一)線上查詢之移民資料,以確與所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並負有保密責
   任。查詢前應填寫移民資訊線上查詢紀錄簿(格式如附件二),經業
   務主管審核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移民資料取得及運用時,電腦系統需在安裝防毒軟體及螢幕保護機制
   等安全防護措施下進行處理。
(三)線上資料查詢作業結束,應即離線退出系統,以免遭他人冒用。若自
   然人憑證遺失,應立即通知移民署終止使用權限。
(四)下載移民資料電子檔案,使用完畢應立即刪除且系統應保留至少五年
   下載紀錄。因業務查核所需列印之資料,應隨卷歸檔及依檔案保存期
   限銷毀,不得任意複製、下載、儲存及攝影。
(五)磁性媒體交換取得之移民資料,應指定專人妥善保存;銷毀時應以磨
   損(毀)方法破壞。
(六)委外廠商處理移民資訊,應專機專用,且嚴禁上網及安裝非授權軟體
   ,資料不得攜出本會或所屬機構。

六、稽核作業:
(一)本會各處、會及所屬機構使用移民資料者(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
   指定專人每三個月將移民資訊線上查詢紀錄簿彙整陳報單位首長核閱
   ,並至少保存五年。
(二)本會業管處每年至少實施二次稽查,透過線上查調之移民資訊,勾稽
   所屬機構移民資訊線上查詢紀錄簿,抽查數量為使用量之百分之三(
   少於五件時全數稽查)。
(三)使用單位以磁性媒體交換或檔案傳輸方式取得移民資料,每半年應自
   行辦理稽核該半年所查調之筆數、內容及使用目的,是否符合使用範
   圍,稽核紀錄並至少保存三年。
(四)統計資訊處應每半年主動清查權限使用者及取消閒置未使用帳號,清
   查紀錄保留五年。
(五)使用移民資料,如經移民署查核發現顯有異常者,除依其通知限期提
   出說明及改善措施外,並應配合移民署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督考稽核,
   不得規避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