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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第四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0.03.02
發布字號: 輔給字第1100007279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
容:
四、定期俸金發放作業:
(一)定期俸金於每月ㄧ日發放,由本會委託中華郵政公司撥入領受人郵局
   指定帳戶,或由本會通知於榮服處驗證發給。
(二)定期俸金發放通知:
 1、定期俸金發放訊息,以本會全球資訊網定期俸金及年終慰問金發放查
   詢為主,書面郵寄為輔。
 2、遇軍職人員俸給調整或攸關領受人權益之重大給與事項變動,本會應
   於近一期俸金發放時通知領受人。
(三)定期俸金發放之日,適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時,選擇榮服處臨櫃領取
   者,由榮服處自次一上班日起,依排定日期發給。
(四)支領定期俸金人員旅居國外(不含居住大陸地區),定期俸金處理方
   式:
 1、直撥入帳:依領受人每年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委託授權書(格式
   如附件三)辦理,撥付國內郵局指定帳戶。
 2、臨櫃發放:依領受人每年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委託國內親友代領
   授權書(格式同附件三)辦理,列入榮服處驗證發給。
 3、申請定期俸金代匯國外銀行本人帳戶者,本會得依其每年檢具我國駐
   外單位驗證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辦理匯款,相關費用,由申請
   人負擔。申請及匯款程序如附件五。
 4、前三目之授權書及申請書,自駐外單位驗證日之次月一日起一年有效
   。領受人逾期送達本會者,順延發給。
(五)支領定期俸金之退除人員失蹤,定期俸金處理方式:
 1、依查驗機關查復資料,比對領受人失蹤者,由本會依查復資料所列失
   蹤發生原因,暫停發給俸金。
 2、由失蹤人員配偶之通訊地榮服處,依其配偶每期俸金發放前檢附之警
   察機關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轉送
   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審定後,列入榮服處驗證發給。
 3、失蹤人員配偶代為領取之俸金,其領取期間至失蹤人之失蹤時間達民
   法得宣告死亡之時止。
(六)支領定期俸金人員赴大陸地區,定期俸金處理方式:
 1、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其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由本會依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停止領受俸金權利之核定函,辦理停
   支俸金事宜。溢領之定期俸金,則由榮服處依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通
   知,辦理收款及催繳事宜。
 2、赴大陸地區人員,經本會定期資料比對,查獲出境逾一百八十三日以
   上,改列榮服處驗證發給;經通知未到驗者,暫停發給俸金,俟其本
   人返臺申請,回復請領發給。
 3、前目赴大陸地區人員,於大陸地區停發俸金期間死亡,其遺族(或遺
   產管理人)不得申請補發暫停期間之俸金。
十、一般規定:
(一)各項退除給與發放,除下列情形必須列入榮服處以開立國庫支票驗證
   發給外,以開立郵局存款帳戶辦理直撥入帳為原則:
 1、支領定期俸金人員旅居國外,委託在臺親友代領俸金。
 2、支領定期俸金人員行蹤不明,其配偶代領俸金。
 3、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申請
   改領退伍金。
 4、支領遺屬年金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委託在臺親友代領俸金。
 5、大陸地區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
(二)請領各項退除給與,因特殊情事無法或不願辦理郵局直撥入帳者,經
   領受人填具聲明書(格式如附件十),得免附帳戶資料卡,由本會列
   入榮服處發給。
(三)退除給與經領受人申請列入榮服處臨櫃發放因故無法親領時,除第一
   款之情形外,榮服處得依其代理人繳驗之退除給與委託代領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十一),連同以下證明書件,發給其代理人:
 1、因病:最近一個月內醫院出具之住院證明或診斷證明。
 2、在監服刑:服刑監所出具之在監所證明、判決書、在監委託證明書。
 3、無行為能力(含未成年子女):經法院宣告受監護之裁定文件或戶政
   機關開具已辦妥監護登記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四)支領定期俸金人員合於給與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者,其眷屬實
   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應隨同定期俸金發給。
(五)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核定應給與之各項退除給與俸率、基數、金額,
   本會與榮服處應先行檢視、演算,確定無誤後覈實發給。
(六)本會對支領定期俸金人員之領受資格,應定期實施查驗,並將查驗具
   有喪失或停止領受俸金權利之人員資料,函送國防部核處。
(七)本會查驗支領定期俸金人員具有領受資格異常,或其他特殊事件有影
   響退除給與正常支出之虞者,得改列榮服處個別驗證。
(八)支領定期俸金人員行蹤不明或無法聯繫時、或因案逃亡、藏匿或被通
   緝,其俸金應主動暫停發給,俟原因消滅時恢復。但依第四點第五款
   辦理失蹤登記,由配偶申請代領俸金者,不在此限。
(九)榮服處接獲支領定期俸金人員主動聯繫並告知其出國或赴大陸地區相
   關訊息時,應將其聯繫告知之出國(境)訊息,填入支領定期俸金人
   員出國(境)聯繫資料紀錄表(以下簡稱出國聯繫紀錄表,格式如附
   件十二),連同護照影本函送本會建檔列管,同時告知其出國及赴大
   陸地區期間有關俸金申請及領受權益等事項。
(十)支領定期俸金人員旅居國外(不含赴大陸地區),其於出國前或於出
   國後回臺親自向榮服處聯繫報到,並填具出國聯繫紀錄表者,其定期
   俸金得於填寫紀錄表聯繫報到日之次月一日起一年內,免附我國駐外
   單位驗證之授權書或申請書,由本會依領受人報到前之領取俸金方式
   發給;出國逾一年,未再回臺向榮服處聯繫報到並填寫出國聯繫紀錄
   表者,其定期俸金應依第四點第四款規定,由本會憑領受人檢具我國
   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申請書發給。
(十一)前款人員定期俸金屬榮服處臨櫃發放者,榮服處應另收繳委託代領
   退除給與申請表,連同出國聯繫紀錄表及護照影本,函送本會辦理其
   出國期間一年內免附授權書或申請書之俸金發放事宜。
(十二)本會對依第四點第四款第三目申請代匯定期俸金之旅居國外人員,
   應列入管制,並與領受人保持聯繫,瞭解領受人近況。
(十三)領受人申請逾期未領之定期俸金,除涉及確認領受人身分權益事項
   ,由榮服處函送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審定外,逕送本會辦理直撥入帳。
(十四)遺屬年金之發給,自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死亡時
   之次月一日起定期發給。遺族未於原領受人死亡後提出申請,致溢領
   原領受人定期俸金,經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通知繳回而未繳回者,由
   本會於其應領之遺屬年金,列入榮服處發放時,同時辦理繳回。
(十五)收受請領退除給與人員之帳戶資料卡及其他各項證明文件,應妥善
   保管,保管年限最少十年。
(十六)國軍在臺期間作戰被俘歸來人員,經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核定准予
   退除並核給退除給與者,其退除給與之發給,依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
   規定辦理直撥入帳。
(十七)本會及各榮服處辦理退除給與發放作業,須定期(每半年)及不定
   期與會計帳務核對。發現有不符情形時,應查明原因。
(十八)本會辦理退除給與發放作業,因資料比對、登鍵或系統計算錯誤等
   致生溢發情形,應通知領受人限期繳回。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