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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醫學臨床教學研究計畫作業指導原則」第四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0.02.01
發布字號: 輔醫字第1100007080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醫學臨床教學研究計畫作業指導原則
容:
四、各榮民總醫院應就下列範疇進行分子、細胞、動物與人體等基礎及臨
  床試驗研究,以精進榮民醫療體系尖端醫學研究量能:

(一)精準醫學與遺傳基因醫學。
(二)人工智慧與智慧大數據醫療。
(三)慢性病管理與醫院管理。
(四)高齡醫學、長期照顧與精神醫學。
(五)癌症醫學。
(六)心血管代謝疾病與過敏免疫。
(七)神經肌肉骨骼與3D列印。
(八)新興感染症。
(九)細胞基因免疫治療。
(十)再生醫療研究。
(十一)其他前瞻創新研究。

八、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第六點第四項規定,
  各榮民總醫院須於每年三月中旬前自行完成評審後,報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