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
本會政風工作責任區制度實施要點暨實際需要辦理。
貳、目的:
為配合組織學習,增進政風人員學習新知,落實政風核心價值,結合
政風工作責任區制,有效運用現有政風人力,加強政風工作之協調與
連繫,藉工作報告及心得交換與觀摩,以達雙向溝通,有效提昇政風
幹部知能及行銷作為。
參、執行構想:
一、政風工作與地區責任制度相結合,以「預防重於查處」為前提。
二、專任政風與兼任政風制度相結合,以「服務代替干預」為要求。
三、自主管理與績效評核制度相結合,以「興利優於防弊」為目標。
肆、座談對象:
本會暨會屬各機構專任政風與兼辦政風人員。
伍、座談時機:
每季由政風工作責任區分區召開乙次,視情況得臨時召開。
陸、座談主題:
一、上次座談主席指(裁)示事項執行情形。
二、法務部重要政令與工作重點轉達、宣導。
三、政風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檢討。
四、重大政風績效評核檢討。
五、當期政風(安全)狀況檢討。
六、當期政風案件處理檢討。
七、當期採購監辦案件分析檢討。
八、新知簡介或讀書心得報告。
九、針對性專題(案)討論。
十、業務觀摩或參觀訪問。
十一、雙向溝通。
十二、其他視需要另訂議題。
柒、作業要求:
一、各政風分區座談召開,由本會政風處指導各政風工作責任區負責策辦
。
二、各政風分區座談主辦單位負責通報所轄各責任分區機構,並依指導要
求,規劃座談主題、內容及作業方式,陳報本會核備。
三、各政風工作責任區負責機構應依據「政風機構與檢察及調查機關聯繫
協調作業」要求,主動邀請聯繫協調對象參與座談,加強互動、溝通
。
四、針對座談議題,可協調地區專家、學者、地方首長、地方士紳、工作
協調關係、相關業務人員、員工、榮民等人士,共同參與,加強政風
行銷作為,擴大座談效果。
五、各政風工作責任區觀摩,應以政風業務為主,參訪為輔;參訪地點或
機構,應與政風工作屬性或其他有益身心健康有關為宜。
六、本會參與座談提報機構資料,應於事前先行完成審查意見,對較具參
用者,除依績效評核項目核予高分或列入年終考評評價成績,並轉陳
政風司核備。
七、政風分區座談相關資料,以投影簡報方式為主,座談記錄(影音)於
會後乙週陳報本會政風處簽核,相關指示或協處事項應予管制辦理。
八、座談所需經費均由本會政風處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與會人員差旅
、誤餐等費用由原機構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