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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為推動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專案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事宜。
(三)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訓練事項。
(四)其它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督導之副主任
  委員兼任,其餘委員請主任秘書、人事處處長及本會內部單位配合政
  策需要推派委員擔任;另邀請性別平等專家學者四人擔任外聘委員,
  其中至少含一位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代表
  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另設總幹事及幹事各一人,由人事處科長及承辦人擔任,以利
  議事運作及辦理組織內部性別主流化課程、研習或性別主流化實施計
  畫執行。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屆三年,均為無給職,中途離職時由原單位推薦同
  一性別人選遞補,任期屆滿得予續聘,非本會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
  定支領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六、本小組原則視需要召開定期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本小組開會須有過半數出席,決議事
  項須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七、經費: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八、其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或專家
  列席。

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