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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機構接待原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拓展所屬農場良好
  公共關係,並使其接待作業有所依循,以促進觀光旅遊業務發展,
  特訂定本原則。

 

二、農場接待賓客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屬遊憩區收費優待規
  定(以下簡稱收費優待規定)辦理,如有業務推廣、公務接待及公
  誼維繫必要,依本原則訂定農場賓客接待作業規定,並報本會備查。
    前項作業規定須包括接待對象、接待項目、優待額度、作業流程及
  經費來源等具體執行事項。

三、接待對象:
(一)業務推廣:
  1.國內外媒體採訪、影視拍攝等人員。
  2.觀光產業、合作經營廠商等有關業務接洽人員。
  3.因業務實際需要及辦理各項活動、公益推廣等所邀請之人員。
(二)公務接待:
  1.各級機關(構)洽公人員。
   2.現任中央民意代表及農場所在地之地方民意代表。
  3.本會因公交辦接待對象。
(三)公誼維繫:
   1.本會歷任主任委員。
   2.本會及農場退休員工。
   3.非因公務出差之本會現職員工。
   4.農場現職員工三親等內之親屬。
   5.現任中央民意代表及農場所在地之地方民意代表請託接待對象。
  6.其他有助於農場維繫公誼之人員。

四、接待項目包括門票、住宿、餐飲及農特產品等。

五、優待額度:
(一)業務推廣:
   1.門票、住宿及餐飲之優惠,由農場自行律定折扣成數或免費招待。
   2.致贈農特產品之定價金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公務接待:
   1.門票比照收費優待規定所定榮民之折扣。
   2.住宿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3.餐飲與自費訂購農特產品其折扣優惠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之百
     分之七十。
   4.致贈農特產品之定價金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一千元。
(三)公誼維繫:
   1.門票比照收費優待規定所定榮民之折扣。
   2.住宿比照收費優待規定所定軍公教之折扣。
   3.餐飲與自費訂購農特產品其折扣優惠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之百
     分之八十。
   4.致贈農特產品之定價金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五百元。
   5.本會歷任主任委員門票、住宿及餐飲由農場免費招待,並得致贈
     農特產品之定價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六、接待作業流程:
    農場接待賓客,應事前簽核,載明接待優惠項目及額度,每日登載
    於營收報表及會計帳內,並完成後續經費結報及物品管理作業。

七、優待經費來源:
(一)農場接待賓客所需經費,由各農場年度預算之業務宣導費或公共
      關係費項下支應,撙節支出,並應由農場場長從嚴核定。
(二)推廣農特產品而提供試吃、試飲,其所需經費由樣品贈送或業務
      宣導費項下支應。
(三)提供折扣優惠後,不得以業務宣導費或公共關係費支應折扣變更
      所產生之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