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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服務機構績優人員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激勵服務機構服務人員工作士氣,
        提升服務品質及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服務機構各項業務承辦人及社區志願服務人員。

三、績優服務人員遴選條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各目規定,並具有特定條件之一者:
  (一)基本條件:
     1.最近一年未受任何處分。
     2.員工任職本會滿三年,且最近三年考績考列二次甲等以上;社區志願服務人員連
        續三年考核均在八十分以上。
     3.擔任服務工作連續滿一年以上。
     4.所負責之服務業務最近一年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未發生重大危安事故。
     5.三年內未獲得本項獎勵。
  (二)特定條件:
     1.輔導或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著有績效,有助提升本會形象者。
     2.因有效預防或疏處,避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發生危安事故,有具體事實者。
     3.辦理各項服務照顧業務戮力以赴,獲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肯認,有具體事實者。

四、績優服務人員由各服務機構推薦,員工及社區志願服務人員各一人,如員工或社
        區志願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得再增加一人,並於每年十一月五日前填具
        推薦表(格式如附表),送本會評選;逾期未推薦單位,以棄權論。

五、本會組成評選小組,依評選標準,每年評選一次,以各服務機構員工及社區志願
        服務人員各一人為原則,並視薦報人員事蹟酌予增減。

六、評選標準如下:
  (一)各項業務或服務區服務工作狀況占百分之四十。
  (二)執行輔導及服務照顧優良事蹟占百分之三十。
  (三)最近三年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堪表率占百分之十。

七、經遴選為績優服務人員者,本會頒發獎牌(座)乙面(座)。員工由本會於月會
        時頒發,社區志願服務人員納入本會年度績優志工表揚大會時頒發。

八、各服務機構遴薦人員獲選為績優服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原遴薦機構
        報請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牌(座)應予追繳,其有關人員並依情節予以議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