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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一、為落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構聘僱
  人員之管理,並作為續聘僱與調增薪點之參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
  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但醫療機構聘用住院醫師,
  不適用之。

三、聘僱人員之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就受考人工作、品德、差勤所辦理之定期考核,其獎懲準
  用本會職員獎懲作業規定。
(二)年終考核:就受考人當年任職期間於年終所辦理之考核,任職至年終
  未滿一年者,亦須辦理年終考核。

四、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考核:由直屬主管及單位主管每年四月、八月就受考人工作情形
  ,依本會聘僱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一)進行考核,
  如受考人當次考評項目中有待加強者,主管長官應與當事人面談。
(二)年終考核:由單位主管參酌受考人之平時考核,並依本會聘僱人員年
  終考核表(格式如附表二)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經機關(構
  )首長或授權主管核定。

五、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 丙等:不滿七十分。

六、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日。
(四)辦理業務有重大過失或態度惡劣,或影響機關聲譽,有具體事實。
  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判決。
(二)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三)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四)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五)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機關(構)聲譽,
  有確實證據。
(六)連續曠職二日或累積達四日。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
  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各機關(構)辦理聘僱人員考核,不得將依法令規定日數核給之家
  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因安
  胎事由所請之假及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作為考
  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年終考核考列丙等人員,於考績委員會審議時,應給予陳述意見之
  機會。

七、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次一年度續聘僱,並於該職務聘僱用計畫表之薪點範圍內,
  調增薪點一級,已達最高薪點者,維持原薪點。
(二)乙等:次一年度續聘僱並維持原薪點。
(三)丙等:次一年度不予續聘僱。
  聘僱人員於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依前項第一款
  規定調增薪點。
  考列丙等人員除情況特殊外,至遲於契約屆滿前二十日以書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