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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2 年 11 月 20 日

壹、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貫徹人事公開

,審議有關人事案件,設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

貳、甄審會之職掌如下:

(一)會本部參事、各處室副主管以下各級職務之審議。

(二)會屬機構行政職類一、二級主管、簡任第十職等行政職類非主

管職務及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之家各級職務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主任委員交議事項之研議。

參、甄審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委員十三人為指定委員(含榮民服務處、

榮譽國民之家首長各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會中指定十一人(人事

處處長、研考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之家首

長各指定一人,共計十三人,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其餘委員六人為票

選委員,由本會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肆、甄審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應報請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

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決議事項不得與現行法令牴觸。

伍、甄審會審議案件時,得通知有關單位主管人員或首長陳述意見。

陸、甄審會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配

偶或三等親內之血親、姻親議案時,應自行迴避。

柒、甄審會審議結果,報請主任委員核定分別處理。

捌、甄審會審議之案件,其幕僚作業由本會人事處辦理之。

玖、本會會本部各處室主管以上職務與會屬機構首長、副首長及其內部一

級單位主管職務,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規定,得免經甄審,由本

會主任委員或報由行政院核定逕行陞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