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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 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職務遴用資格及任期作業規定
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遴用資格:

各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與各醫事主管、副主管,除須

具備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有關規定之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附表一所定

兼任職務遴用資格條件。
 

三、遴用任期及考評:

(一)任期:

1、兼任首長、副首長之任期:

(1)三年為一任,期滿得連任一次。依附表二考評表考評成績優良者,

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再延任一年;基於業務特殊需要檢討調整者

,得隨時核予調任或免兼。

(2)依前項規定免兼首長、副首長職務人員,於免兼原職之後二年以上

,始得再任醫事單位主管以上職務。原任首長人員,不得再任相當

於同級醫療機構副首長(含)以下之主管職務。原任副首長人員,

不得再任相當於同級醫療機構一級單位主管(含)以下之主管職務

(3)除因業務特殊需要者外,再任任期以二年為限,且不得再續任。

2、依兼任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護理督導長、護理長、副護理長、原

職留用護士長除外)之任期:

(1)三年為一任,期滿得連任一次。附表二考評表考評成績優良者,得

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再延任一年;基於業務特殊需要檢討調整者,

得隨時核予調任或免兼。

(2)因應部門業務特殊需要,原兼任者連任、延任期屆滿時,於該部門

檢討無符合本規定遴用資格條件之其他現職人員派兼或外補可資遴

用時,得再延任。

3、兼職任期之計算,以實際兼任現職之日起算。惟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

前兼任現職者,自是日起算。任期中調任同級醫療機構同級職務者,

任期延續計算;調任不同級醫療機構或不同級職務者,任期重新起算

4、本點所稱同級醫療機構,以榮民總醫院、榮民醫院二級區分之。

(二)考評權責:

1、兼任首長、副首長,由本會考評。

2、兼任各級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職務,由其所屬之醫療機構考評。

(三)考評項目:

1、兼任職務之考評應包括任內之品德、才能(含領導、規劃、協調能

力、專業知能)、學識、發展潛力及業務績效等項目。

2、各醫療機構兼任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之考評,得參酌「榮民總醫

院評分標準表範例」附表二,自行訂定。
 

四、作業程序:

(一)各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職務之遴選,由本會就各醫

療機構符合本規定遴用資格條件之現職擬陞任名冊或外補推薦人選

中,提請本會主任委員或報由行政院核定。

(二)兼任各醫療機構一級醫事單位主管職務之遴選,由各醫療機構首長

就該院符合本規定遴用資格條件之現職擬陞任名冊,或本會推薦人

選中,建議適當人選,報本會主任委員核定。

(三)兼任各醫療機構一級醫事單位副主管,二、三級醫事單位主管或副

主管職務之遴選,由各醫療機構組成甄審委員會,就符合本規定之

現職擬陞任之名冊或本會推薦人選中,列冊甄審或公開甄選,按

人事任免作業程序陳報核定或依權責核布。

(四)兼任首長、副首長,由本會檢討其連任、延任、調任或免兼。兼任

各級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由各醫療機構於任期屆滿主動檢討其

連任、延任、調任或免兼。除醫事單位一級主管,免經甄審委員會

審議,將考評結果建議報會外;其餘各級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

含一級副主管),提列甄審委員會審議後,按人事任免作業程序陳

報核定或依權責核布。
 

五、一般規定:

各醫療機構臨床醫療單位三科以上方得遴補部主任職務、醫師三人以

上方得遴補科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