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研究發展
工作,並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定義:
(一)   本規定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會所屬各機關(構),依業務需要
,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
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及個人執行其研究性質之計畫。
(二)   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質者,準用本規定辦理。
 
三、範圍:
(一)   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機關(構)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
可作為本會業務工作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   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機關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主管機
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四、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
(一)   擬定研究主題之選定:委託機關(構)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業務需要
及發展重點,將委託研究主題、預期成果等資料,送本會(秘書室
)審查(格式如附件一),奉核後於一週內刊登本會網頁。
(二)   選定委託對象: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委託機
關(構)所擬之研究主題應先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政府研
究資訊系統」(GRB檔),以確定研究主題無重複者,再審慎選定
委託對象及機構。同一期間(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政
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應審慎衡酌考量並報請核定。
(三)   選定委託研究人員及審查研究計畫書:委託機關(構)於每年二月
底前將選定之委託研究人員及申請計畫書,送本會審查(審查重點
及格式如附件二)。
(四)   簽訂委託研究契約:由委託機關(構)依權責訂定委託研究契約,
其契約內容應載明:
1.  委託機關、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計畫主持人。
2.  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限。
3.  計畫之經費及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4.   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5.  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6.  研究成果提送期限及成果獎勵之規定事項。
7.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責任:應於本會委託研究合約中明定悉歸委託單
位所有,研究報告或相關資料(含經驗性研究資料)之全部或一部
,未經本會事先書面同意,研究人員不得對外發表。
8.  研究資訊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9.  保持委託契約內容及業務機密規定。
10.  計畫主持人未依約履行委託契約內容或成果有抄襲、剽竊之事實
或侵害第三人之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權時,受委託機關與計畫
主持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該計畫主持人並應負其他法律及行
政責任。
11.  受委託者應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12.  受委託者應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13.  委託機構應訂定驗收規範及驗收研究成果,於驗收過程或應用之
時,對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共危險之虞者,應注意防
範。
14.  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15.  委託研究計畫相關採購事項應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
16.  委託研究計畫由本會秘書室統籌管理。
17.  其他有關事項。
(五)   有關委託研究計畫(行政及政策類)先期作業規定:
1.  各單位於每年度一月底完成預(概)算編製作業,將委託研究計畫
案經費,明列於該機關或基金實際執行年度概算中業務費之委辦費
或研究發展費之專業服務費項下;未依前項規定明列經費者,非經
專案核准,不得辦理。但具機密性質或行政院完成先期審議作業後
,遇重大社會議題或為應政策或業務規劃亟需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時
,不在此限。
2.  各單位於擬編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就計畫中需求及計畫目
標等詳加評估,所需金額未達五百萬元者,應經主任委員核准後辦
理;各項委託研究計畫經費(包括延續性計畫)所需總額在五百萬
元以上者,應依行政院研考會所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
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辦理,並經本會先行初審,報
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核定後辦理。
3.  各項委託研究計畫所定經費,應以各該計畫所需經費總額覈實編列
,不得分列計畫,個別計算。
(六)   管制研究進度:
1.  由委託研究單位自行管制細部作業期程,並於每季終了次月五日前
(即四、七、十、一月)填具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季報表報會(
如附件三)。
2.  查核:於每年第四季(十至十二月)由本會相關業管單位實施查核
,委託機構應填報研究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四)對研究主持人於
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究計畫以及連續三次以上委託
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研究計畫,應予列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七)   研究成果驗收之獎勵:年度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由本會彙集
審查並陳報獎勵(詳細要點:依據本會之「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規定
」)。
(八)   研究報告之印製格式:研究報告封面、提要表、報告格式、條目書
寫方式應參考附件五。
(九)   研究報告之陳核程序:委託研究需由機關(構)首長核可後報會,
並由相關業務主管管處先行審核,再由(或由)會外學者、專家評
審。
(十)   研究成果之運用:委託研究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應將研究成果
摘要刊登於機關(構)及本會網頁,並登錄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科學資料中心政府資訊研究系統(GRB檔),供公眾查詢參考使用。
(十一)    研究報告之管理:委託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得予辦
理研究成果發表會,並應送國家圖書館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科學資料中心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
 
五、 計畫格式:(如附件六)
(一)    封面各欄項應詳細填明,其相對人員部份係指委託機關(構)負責
(二)    該計畫之人員,機關(構)首長應與受委託機關(構)符合。
(三)    委託機關(構)對於受託者所提研究計畫書應嚴予審查後,再提報
本會,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  計畫摘要。
2.  背景分析。
3.  研究方法與步驟。
4.  預定進度。
5.  研究預期成果。
6.  相關參考文獻。
7.  研究人力配置。
8.  研究人員學經歷:分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專任助理
兩種格式填寫。
9.  研究經費:其細目說明如第六項。
(四)   各委託機關(構)應於委託研究契約簽訂後三日內(或連同計畫書)
,應要求受委託者於簽約三日內將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登錄於「政府研
究資訊系統」(GRB表)內(如附件七)。
(五)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書
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構)存檔備查。
 
六、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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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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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方式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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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費 
 | 
 
(一)標準如下: 
   
研究主持人:最高每 
   
月二萬元。 
   
協同主持人:最高每 
   
人每月一萬八千元。 
   
研究員:最高每人每 
   
月一萬五千元。 
   
研究助理(兼):最高 
   
每人每月九千元。 
   
專任研究助理:比照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 
    究計畫助理人員工 
   
作酬金支給標準。 
(二)具特殊性質之研究計畫案,其研究補助費得另行簽陳首長核定,不受前述標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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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須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二)研究員須具講師以上 
   
資格或博士班研究生。 
(三)研究助理須具助教以 
   
上資格或碩士班研究 
   
生,必要時得設專任研 
   
究助理乙名。 
(四)研究人員人數以不超 
   
過五人為原則;但大型 
   
研究計畫,經委託單位 
   
同意者,得酌予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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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運費 
 | 
 
(一)國內航運費依據行 
   
政院規定標準核列: 
 1.副教授以上研究人員 
  
比照簡任級。 
 2.講師級以下研究人員 
  
比照荐任級。 
(二)國外航運費依據行 
   
政院規定標準核列: 
   
前述國內、外之航運 
   
費於簽訂委託契約 
   
時,應提出概算數, 
   
實際支出費用,則於 
   
撥付各期研究補助 
   
費時,由受委託者檢 
   
據核實報銷。 
 | 
 
(一)本項費用依調查訪問 
   
所需時程核列。 
(二)本埠地區依研究人員 
     (訪問者)居住所在地 
   
之縣市為準。 
(三)長途交通費用,以鐵、 
   
公路票價核列。 
(四)赴國外實地調查或蒐 
   
集研究資料,編列國外 
   
旅運費時,應附詳細之 
   
出國計畫書,列明日 
   
期、地點、人數、預定 
   
工作內容及所需經費 
   
概算,並事前報請委託 
   
單位審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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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座談出席費 
  
 | 
 
每人每月不得高於二千元。 
 | 
 (一)研究人員不得支領本 
   
項費用。 
(二)參加座談人數每場次 
   
以不超過二十人次為 
   
原則。 
(三)座談會紀錄應列為研 
   
究報告附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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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問卷調查費 
 | 
 (一)問卷印刷費按實際 
   
需要編列。 
(二)郵資依郵寄問卷份 
   
數核列。 
(三)調查費每份五0元 
   
至二五0元。 
(四)問卷資料整理費用 
   
依需要編列。 
 | 
 (一)研究人員不得支領本 
   
項費用。 
(二)調查印刷費須預估暫 
   
列,再檢據核銷。 
(三)調查費依問卷內容繁 
   
簡程度為準,再酌予增 
   
減。 
(四)資料整理費用依問卷 
   
登錄、資料處理等項目 
   
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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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報告印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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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頁以上 十七萬元以內 
四○一至五○○頁 十四萬元以內 
三○一至四○○頁 十二萬元以內 
二○一至三○○頁 十萬元以內 
二○○頁以下 八萬元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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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項費用係暫列,應檢 
   
據核實報銷。 
(二)報告應依「本會委託研 
   
究計畫作業規定」所定 
   
規格印製,並依委託單 
   
位實際需要份數及時 
   
程,準時交付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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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料蒐集費 
 | 
 
編列五萬元以內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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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項費用係暫列,應檢 
   
據核實報銷。 
(二)本項費用以購置參考 
   
書籍、期刊或影印必要 
   
資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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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雜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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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需要編列,並得以全部研究經費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核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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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報本項費用時應詳列出預定支用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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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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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依上項金額總 
   
和百分之十計列。 
(二)簽約單位或學術團 
   
體之規定超過此標 
   
準者,得檢附相關資 
   
料,由委託機關核定 
   
後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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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支應共同性質事務費如水電費等研究計畫需要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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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託機關(構)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八、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
                 畫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