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台八十八研展字第O八一四號函頒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辦理。
 
二、  
定義:
(一)   規定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會所屬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動用
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
院校、研究機構、團體及個人執行其研究性質之計畫。
(二)   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質者,準用本規定辦理。
 
三、  
範圍:
(一)   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機關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可作為
本會業務工作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
(二)   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機關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主管機
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四、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
(一)   擬定研究主題之選定:委託機構於每年六月底前依業務需要及發展
重點,將委託研究主題、預期成果等資料,送本會(秘書室)審查
(格式如附件一)。
(二)   選定委託對象: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委託機
構所擬之研究主題應先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各機關委託研
究計畫基本資料檔」(GRB),以確定研究主題無重覆者,再審慎選
定委託對象及機構同一期間(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政
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應審慎衡酌考量並報請核定。
(三)   選定委託研究人員及審查研究計畫書:委託機構於每年八月底前將
選定之委託研究人員及申請計畫書,送本會審查(審查重點及格式
如附件二)。
(四)   簽訂委託研究契約:由委託機構依權責訂定委託研究契約,其契約
內容應載明:
1.  委託機構、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計畫主持人。
2.  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限。
3.  計畫之經費及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4.  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5.  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6.  研究成果提送期限及成果獎勵之規定事項。
7.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責任:(應注意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受
讓著作財產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取得著作人之授權;或依第十一
條但書之規定辦理,以避免侵害著作權。詳情參考:行政院八十二
年四月十日台(82)政參字第O九四六二號函暨所附說明)。
8.   研究資訊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9.   保持委託契約內容及業務機密規定。
10.  計畫主持人未依約履行委託契約內容或成果有抄襲、剽竊之事實
或侵害第三人之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權時,受委託機關與計畫
主持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該計畫主持人並應負其他法律及行
  政責任。
11.  受委託者應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12.  受委託者應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13.  委託機構應訂定驗收規範及驗收研究成果,於驗收過程或應用之
時,對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共危險之虞者,應注意防
範。
14.   
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15.   
其他有關事項。
(五)   管制研究進度:
1.  由委託研究單位自行管制細部作業期程,並於每年九月底前完成報
會審查。
2.  查核:於每年第四季(十至十二月)由本會相關業管單位實施查核
,委託機構應填報研究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三)對研究主持人
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究計畫以及連續三次以上委
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研究計畫,應予列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六)   研究成果驗收之獎勵:年度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由本會彙集
審查並陳報獎勵(詳細要點:依據本會之「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規定
」)。
(七)   研究報告之印製格式:研究報告封面、提要表、報告格式、條目書
寫方式(如附件四)。
(八)   研究報告之陳核程序:委託研究需由機關首長核可後報會,並由相
關業管處先行審核。
(九)   研究成果之運用:委託研究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應蒐集研究成
果摘要,於委託研究執行完成後送本會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資
料庫,供公眾查詢參考使用。
(十)   研究成果之公開: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非屬限閱或機
密性質者,應於選定後刊登於機關網頁。
(十一)    研究報告之管理:委託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得予辦
理研究成果發表會,並應送國科會指定之圖書館寄存,供公眾參
考使用。
 
五、計畫格式:(如格式五)
(一)   封面各欄項應詳細填明,其相對人員部份係指委託機構負責該計畫
之人員,機關首長應與受委託機關符合。
(二)   委託機構對於受託者所提研究計畫書應嚴予審查後,再提報本會,
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 
計畫摘要。
2. 
背景分析。
3. 
研究方法與步驟。
4. 
預定進度。
5. 
研究預期成果。
6. 
相關參考文獻。
7. 
研究人力配置。
8. 
研究人員學經歷:分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專任助理
兩種格式填寫。
9. 
研究經費:其細目說明如第六項。
(三)   各委託機構應於委託研究契約簽訂後七日內(或連同計畫書),填
具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送本會秘書室彙集轉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會輸入「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簡稱GRB表
)。
(四)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
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六、委託研究經費項目說明:
(一)   人事費:凡研究人員薪資或研究計畫所需酬勞性費用屬之,分專任
及兼任兩部份,包括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兼任助理
、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專任助理,其標準參考第七項。
(二)    業務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之事務費用屬之。
(三)    旅運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之國內外旅費及運費屬之。
(四)    維護費:凡由委託機構提供之研究計畫專用設備修繕或養護費用屬
之。
(五)    材料費:凡實施研究計畫專用之材料、物料、配料等費用屬之。
(六)    設備使用費:凡研究計畫專用由委託單位供應之設備,依雙方議定
計費方式按實支付之設備使用費屬之。
(七)   設備費:凡研究計畫專用由委託機構提供之土地、建築設備、資訊
設備、機械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及他項權利屬之,本
項需注意財產權歸屬問題。
(八)   管理費:凡分攤受委託單位支援研究計畫行政作業相關管理費屬之
,原則上為上述項目(除設備費外)之總經費的百分數,此百分數
由雙方議定之。
(九)   其他: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支付之費用無法歸列前述各款者屬之。
(十)    委託機構可依研究計畫特性及相關規定訂定前項經費標準(人事
研究費除外)。
 
七、人事研究費:
(一)   兼任部份:
1.  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協同研究人員(均須副教授以上)。
| 
 
級別 
 | 
 
主持人 
 | 
 
協同主持人或協同研究人員 
 | 
| 
 
酬金 
 | 
 
12,000 
 | 
 
10,000 
 | 
2.  兼任助理:
| 
 
級別 
 | 
 
博士班研究生 
 | 
 
碩士班研究生 
 | 
 
講師 
 | 
 
助教 
 | 
 
大學生 
(大三以上) 
 | 
| 
 
酬金 
 | 
 
6,000 
 | 
 
5,000 
 | 
 
6,000 
 | 
 
5,000 
 | 
 
3,000 
 | 
3.  專任助理:
| 
   級別 
  
年資 
 | 
 
高中 
(高職) 
 | 
 
五專 
(二專) 
 | 
 
三專 
 | 
 
學士 
 | 
 
碩士 
 | 
| 
 第三年 
 | 
 
21,200 
 | 
 
24,300 
 | 
 
25,800 
 | 
 
30,300 
 | 
 
34,700 
 | 
| 
 第二年 
 | 
 
20,700 
 | 
 
23,400 
 | 
 
24,900 
 | 
 
29,500 
 | 
 
33,800 
 | 
| 
 第一年 
 | 
 
20,200 
 | 
 
22,500 
 | 
 
24,400 
 | 
 
28,800 
 | 
 
33,000 
 | 
4.  上述之第一、二項由本會參考國科會之標準,適時調整核定後實施。
5.  專任助理之薪資,由本會依據行政院所核定公務人員之調薪標準,
同時配合調整,核定後實施。
(二)   專任部分:(標準如附表)
| 
 (一)
調查研究類: 
 | 
| 
 類別 
 | 
 
每月酬勞 
 | 
| 
 
基本酬勞 
 | 
 
特殊技術加給 
 | 
 
領導加給 
 | 
 
合計 
 | 
| 
 
一、   
主持人 
1. 
由院長、副院長級擔任 
2. 
由研究員級擔任 
 | 
 
  
99,980 
  
75,160 
 | 
 
  
19,996 
  
15,032 
 | 
 
  
7,998 
  
6,012 
 | 
 
  
127,974 
  
96,240 
 | 
| 
 
二、   
協同主持人 
1. 
由研究員級擔任 
2. 
由副研究員級擔任 
 | 
 
  
75,160 
  
61,790 
 | 
 
  
15,032 
  
12,358 
 | 
 
  
3,006 
  
2,472 
 | 
 
  
93,198 
  
76,620 
 | 
| 
 
三、   
研究員級 
 | 
 
75,160 
 | 
 
15,032 
 | 
 
––– 
 | 
 
90,192 
 | 
| 
 
四、   
副研究員級 
 | 
 
61,790 
 | 
 
12,358 
 | 
 
––– 
 | 
 
74,148 
 | 
| 
 
五、   
助理研究員級 
 | 
 
44,330 
 | 
 
8,866 
 | 
 
––– 
 | 
 
53,196 
 | 
| 
 (二)
研究發展類 
 | 
| 
 類別 
 | 
 
每月酬勞 
 | 
| 
 
基本酬勞 
 | 
 
特殊技術加給 
 | 
 
領導加給 
 | 
 
合計 
 | 
| 
 
一、  
主持人 
1. 
委辦經費五仟萬元(含)以上 
2. 
委辦經費五仟萬元以下 
 | 
 
  
75,160 
  
75,160 
 | 
 
  
8,268 
  
8,268 
 | 
 
  
24,803 
  
15,032 
 | 
 
  
108,231 
  
98,460 
 | 
| 
 
二、  
協同主持人 
 | 
 
75,160 
 | 
 
7,516 
 | 
 
15,032 
 | 
 
97,708 
 | 
| 
 
三、  
研究員級 
 | 
 
75,160 
 | 
 
8,268 
 | 
 
––– 
 | 
 
83,428 
 | 
| 
 
四、  
副研究員級 
 | 
 
61,790 
 | 
 
6,179 
 | 
 
––– 
 | 
 
67,969 
 | 
| 
 
五、  
助理研究員級 
 | 
 
44,330 
 | 
 
4,433 
 | 
 
––– 
 | 
 
48,763 
 | 
| 
 
備註 
 | 
 
1.     
院長、副院長級:依本部所訂之特聘講座級與諾貝爾級標準核定。 
2.     
研究員級:相當於大學教授。 
3.     
副研究員級:相當於大學副教授。 
4.     
副研究員級:相當於大學講師。 
5.     
研究發展類之主持人須研究員級以上,協同主持人須副研究員級以上。 
6.     
領導加給: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才能支領。 
7.     
專任研究助理比照兼任部分之(三)標準編列。 
 | 
|   | 
  | 
  | 
  | 
  | 
  | 
 
 
八、委託機關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九、注意事項:
(一)   修訂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部份條文部份(如附件六)。
(二)   研究主持人接受委託研究計畫,同一期間以不超過兩項為原則,若
超過兩項(仍儘可避免)以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將利用GRB
檔發布,供各機關選定委託研究對象之參考。
(三)   各委託機構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不得支領研究費或其他費用。
(四)   各委託機構年度所需經費應逐年納入年度計畫編列預算,送本會審
查,經核定後實施。
(五)   作業流程及期程應予管制。
 
十、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修正。